本文目錄一覽
吳英案體現(xiàn)了我國刑事司法上的哪些缺陷
顯然,在吳英案上,吳英的罪與罰,死與非死,已不再只關乎個人。正如財經專家吳曉波評論所言,這一案件是中國金融體系結構不合理背景下發(fā)生的制度性悲劇。在被警方控制2年10個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28歲的吳英聽到的是死刑的一審判決。
易中天說:“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對吳英案更知甚少。但我知道兩點:經濟犯罪不判死刑,已經成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本案事實部分不清,法律適用部分存在巨大爭議。
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辦法來吸收存款、爭奪存款大戶者,其行為顯然違反中國《商業(yè)銀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同時也擾亂了中國金融競爭秩序,行為法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此外,吳英案終審改判還體現(xiàn)了我國司法審判的進步。近年來,我國司法體系在不斷完善,審判過程更加注重公正、公開和透明。吳英案的終審改判是這一進步的具體體現(xiàn),它表明我國司法體系在面對復雜、有爭議的案件時,能夠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審慎地作出決策,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