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違規行為可以被重復處罰,但前提是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行政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但是,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同一行政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復處罰
(一)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重復處罰的;
(二)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重復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不清,需要補充、更正的,可以重復處罰;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涉及多個行政違法行為,需要分別處罰的,可以重復處罰。”
因此,同一違規行為可以被重復處罰,但需要符合上述規定。
例如,某餐飲店因衛生問題被衛生監督部門處以罰款。如果該餐飲店在一段時間內仍未改正違規行為,衛生監督部門可以再次對該餐飲店處以罰款,直該餐飲店改正違規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重復處罰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不能超過法定處罰幅度,也不能重復處罰同一違規行為的同一階段。同時,當事人可以對重復處罰提出申訴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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