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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筆錄和詢問筆錄區別
1、含義不同、記錄內容不同、問話對象不同、適用范圍不同。 一是含義不同: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制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詢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鑒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根據。
2、會有的,派出所一般會有記錄記錄個人信息了,然后會記錄報案人的姓名的和個人信息的。這個是可以查詢的到。根據公安工作的實際情況,不能隨意使用《詢問筆錄》代替《報案筆錄》。在公安工作中,不是所有的《報案筆錄》(尤其是沒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的報案筆錄)都能夠作為證據。
3、筆錄分兩種:一種是詢問筆錄,詢問筆錄主要是針對違法嫌疑人或證人、被害人等形成的筆錄;另一種是訊問筆錄,訊問筆錄只有對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中第一次訊問筆錄應當問明哪些情況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職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有什么區別
一是含義不同;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司法人員訊問被告人時制作的,是記錄被告人供述、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文件。 詢問筆錄是查明罪犯和案件實際情況,鑒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依據。 為辦案人員提供偵查線索,具有辦案人員全面了解案件、收集證據的作用。
具體區別如下:詢問的對象主要是證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較自愿作證,不能采取強制措施。訊問的對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強制措施無法正常開展司法活動。
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的區別在于: 含義不同: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制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詢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鑒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根據。它具有為辦案人員提供偵查線索,使辦案人員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證據的作用。
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的區別在于含義不同: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制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詢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鑒別證據材料真偽,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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