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撤銷是指行政機關對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撤銷的行為。行政復議是指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行政機關申請復審的行為。下面我們來詳細解答此問題。
1. 行政處罰撤銷的規定
行政處罰撤銷的規定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根據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于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新的證據,證明原決定有錯誤的,可以予以撤銷。但是,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撤銷。
2. 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環節。具體步驟如下
(1)申請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受理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當事人。
(3)審查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組織人員進行審查,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申辯。
(4)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通知當事人。行政復議決定是終局性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3. 行政復議的條件
行政復議的條件主要包括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不受理的情形;
(2)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3)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說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和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材料;
(4)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撤銷是行政機關撤銷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是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行政機關申請復審的行為。行政復議的申請條件相對簡單,但需要注意申請時限及提供足夠的證據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