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立案來源的區別,以及刑事立案和起訴的先后順序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立案和起訴的區別
- 2、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是由犯罪地所在地公安機關受理還是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
- 3、刑事訴訟法中立案的材料來源有哪些
- 4、刑事案件公訴與自訴的區別
- 5、受案和立案的區別都有哪些?受理機關有何不同?
立案和起訴的區別
法律分析:立案和起訴的區別:起訴,是當事人根據民事糾紛,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
法律分析:不是。起訴是原告整理材料到法院去告狀,這是起訴。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受理,屬于立案。起訴是對原告而言的,立案是對法院而言的。原告到法院去告狀,就叫起訴,原告的符合規定,法院受理了就叫立案。
法律分析:立案和起訴的區別:起訴是當事人根據民事糾紛,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
起訴和立案的區別主要在于以下內容:首先起訴指的就是原告整理材料后到法院去進行告狀。其次原告的起訴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受理的屬于立案。起訴是對原告而言的而立案則是對法院而言的。
法律分析: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受理,屬于立案;起訴是原告整理材料到法院去告狀,這是起訴。即起訴是對原告而言的、立案是對法院而言的。原告到法院去告狀就叫起訴;原告的起訴符合規定,法院受理了,就叫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是由犯罪地所在地公安機關受理還是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
1、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 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 轄。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 機關管轄。
2、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一般是在案發地公安機關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4、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立案的材料來源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作為立案的材料來源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單位或者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
案件線索的來源是指檢察機關獲取有關職務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材料的渠道或途徑。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刑事案件公訴與自訴的區別
1、法律分析:定義不同: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案件來源不同,前者是由民檢察院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個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3、法律分析: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犯罪危害程度不同。
受案和立案的區別都有哪些?受理機關有何不同?
1、法律分析:受案是受理案件,對訴訟主體提出的材料和案由進行初步的形式上的審查,以廣泛方便群眾為要,較為寬松;而立案是決定追究法律責任,訴訟活動開始的標志,需要對相關證據材料有了進一步審查,確定符合立案條件。
2、法律分析: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范圍要大于立案的范圍。
3、“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
4、【法律分析】:經審查決定作為行政案件辦理的予以“受案”;經審查決定作為刑事案件辦理的予以“立案”。也就是說,立案只針對刑事案件而言。
5、受案和立案的區別有兩個,分別是: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處理結果不同。受理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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