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 *** 對違法行為采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但是如果被處罰人拒不履行,將會面臨嚴重的后果。以下是必須知道的三個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按照每日處罰款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是罰款不得超過處罰金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或者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強制執行。”
以上三個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了被處罰人應當如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如果拒不履行,將會面臨每日處罰款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罰款不得超過處罰金額的后果。同時,被處罰人還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但是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如果被處罰人仍然拒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因此,被處罰人必須認真對待行政處罰決定,及時履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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