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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面水質補償標準(停水48小時以上,法律規定怎么賠償?)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23日 09:50:201170

斷面水質補償標準(停水48小時以上,法律規定怎么賠償?)

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斷面水質補償標準,停水48小時以上,法律規定怎么賠償?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阿哈湖水庫管理條例?
  2. 治水興水重要論述?
  3. 東圳水庫管理條例?
  4. 停水48小時以上,法律規定怎么賠償?
  5. 水利管理條例?

阿哈湖水庫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防止水質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的保護、管理、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阿哈水庫水資源是貴陽市的飲用水水源。阿哈水庫水資源保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 *** 以及小河區、云巖區、烏當區、花溪區、***區人民 *** 應當將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水資源環境保護資金投入,確保水資源環境保護、治理的需要。

第五條市人民 *** 兩湖一庫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在其管理范圍內負責實施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管理機構的管理范圍由市人民 *** 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阿哈水庫保護區范圍內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環境質量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的義務,有權舉報、勸阻損害水資源環境的行為。

對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管理機構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在管理機構管理范圍內有關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的下列行政許可,由管理機構實施: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經批準后五年未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許可,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者閑置審批;

(二)取水許可,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前款規定事項,需報省級以上人民 ***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按照程序報批。

第九條在管理機構管理范圍內有關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的環保、規劃、建設、城管、農業、水利、林業綠化、衛生、旅游、交通方面的行政處罰,由管理機構實施。

法律、法規已授權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經過批準已經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十條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區人民 *** ,編制阿哈水庫水污染防治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阿哈水庫水源地、主要入庫河道設立水質監測點位,定期組織水質狀況監測、評價,監測結果報告市人民 *** ,并向社會公布。

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水體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 *** ,并通報有關區人民 *** 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和防汛安全的需要,加強阿哈水庫水資源統一調配工作,增強水庫水資源調蓄能力。

第十四條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負責受理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投訴舉報。接到舉報后,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保護和治理

第十五條按照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要求,阿哈水庫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保護區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人民 *** 提出方案,報省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市、區人民 *** 應對劃定的保護區設立界碑、界樁、警示牌等標志。

禁止改變、破壞保護區設立的界碑、界樁、警示牌等標志。

第十七條阿哈水庫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分別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二類和三類標準;準保護區執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

有關區人民 *** 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在阿哈水庫流域內的河流出境斷面水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對水質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地區,市人民 *** 應當削減該地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市人民 *** 應當定期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阿哈水庫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增加改建項目排污量;

(二)向水體排放油漬、酸液、堿液;

(三)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在水體中清洗裝儲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利用滲坑、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儲存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六)炸魚、毒魚、電魚、用非法漁具捕魚;

(七)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八)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劑。

第十九條阿哈水庫二級保護區內除執行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設置畜禽養殖場;

(四)堆放、填埋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 *** 按規定權限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條阿哈水庫一級保護區內除執行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放養禽畜,從事圍庫、攔庫和網箱水產養殖活動;

(三)游泳、露營、野炊、垂釣、捕撈;

(四)經營旅游、餐飲;

(五)設置滲水廁所、糞坑及污水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七)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使用與供水防汛和水資源環境保護無關的機動船舶;

(八)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 *** 按規定權限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 *** 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建設城鄉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限期投入使用。組織開展鄉鎮村寨生活污水處理工作,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設施,對人畜糞便、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阿哈水庫保護區內原批準開辦的煤窯,由縣級以上人民 *** 制定計劃,按照規定權限予以關閉。關閉前所排放的廢水由排放企業治理,達標排放,所堆棄的煤矸石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廢棄煤窯及其產生的煤矸石、礦坑廢水由所在地區、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期限進行治理。

第二十三條嚴格控制一級保護區內的船舶數量。除供水、防汛和水資源環境保護需要使用的船舶和經過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農用非機動船舶外,禁止其他各類船舶進入阿哈水庫。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 *** 和管理機構、林業綠化、水利等部門應當在阿哈水庫保護區內的荒山、荒地有計劃地組織植樹造林,營造環庫林帶,保護自然植被。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和管理機構、環保、水利等部門應當制定計劃,有步驟地疏浚、治理阿哈水庫庫體和入庫河道。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阿哈水庫保護區內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庫集水區的荒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防止水土流失。已經種植的,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計劃,逐步實行退耕還林,恢復植被。

實行退耕還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退耕者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 *** 應當在阿哈水庫保護區內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制劑,減少對土壤、水體的污染和破壞,發展有機農業和生態農業,減輕農業面源污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拒絕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管理機構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擅自改變、破壞保護區設立的界碑、界樁、警示牌等標志的,由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三、四、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對第十八條第二、三項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第四項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第五項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行為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非法漁具和違法所得,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行為的,由管理機構或者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五)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限期拆除,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 *** ,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六)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行為的,由管理機構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七)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和第二十條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八)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行為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六項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和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在阿哈水庫保護區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劑的,由管理機構或者環境保護、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在阿哈水庫保護區禁止開墾的陡坡地、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防止水質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的保護、管理、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阿哈水庫水資源是貴陽市的飲用水水源。阿哈水庫水資源保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 *** 以及小河區、云巖區、烏當區、花溪區、白云區人民 *** 應當將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水資源環境保護資金投入,確保水資源環境保護、治理的需要。

第五條市人民 *** 兩湖一庫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在其管理范圍內負責實施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管理機構的管理范圍由市人民 *** 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阿哈水庫水資源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阿哈水庫保護區范圍內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

治水興水重要論述?

治水興水是改善水環境、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用水安全、促進水環境康復與綜合利用的重要舉措。它要求采取科學管理、分類治理、綜合利用、加強防洪防澇、改善水質、加強生態補償等措施,以期解決水資源短缺、利用效率低下、水環境惡化等問題,構建持續可持續的水資源利用體系,提高水質并維護水生態環境

東圳水庫管理條例?

莆田市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生態保護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東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東圳庫區”)水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東圳庫區的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東圳庫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范圍,包括東圳水庫環庫公路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不含公路);二級保護區的范圍,包括東圳水庫的整個匯水流域(一級保護區范圍除外)。具體邊界按照省人民 *** 的批復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環境變化等情況,需要調整東圳庫區范圍的,市人民 *** 應當充分論證,按照程序報省人民 *** 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和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

有關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的具體工作。

有關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東圳庫區的水資源調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設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城鄉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漁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東圳水庫管理機構負責一級保護區水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 *** 設立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

第八條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應當積極開展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東圳庫區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條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

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并保證流入一級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一級保護區逐步實行封閉式管理。市人民 *** 應當在一級、二級保護區的陸域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地理界標;在一級保護區的陸域邊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設施周邊設置隔離防護、視頻監控、監測預警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擅自移動警示標志、地理界標,不得侵占、破壞隔離防護、視頻監控、監測預警等設施。

第十二條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向水體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或者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礦、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設置屠宰廠(場)、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六)圍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農藥,濫用化肥;

(八)向水體丟棄動物尸體;

(九)在水體中清洗車輛;

(十)毒魚、電魚、炸魚;

(十一)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在一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在水體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從事網箱養殖、投餌養殖、餐飲、旅游、游泳、垂釣、放生、露營、野炊等活動;

(四)種植農作物,放養畜禽;

(五)建造陵園、墓地;

(六)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七)非執行水環境保護公務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業;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已設置的排污口、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區)人民 *** 責令拆除。

一級保護區內現有的陵園、墓地,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五條市人民 *** 以及城廂區人民 *** 應當依法組織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限期遷出,搬遷和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由市人民 *** 制定。

第十六條縣(區)人民 *** 應當加強東圳庫區垃圾處理系統建設,全面推行垃圾分類制度。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

村民委員會負責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設置垃圾收集點。

鄉(鎮)人民 *** 負責垃圾轉運工作,建設和運營垃圾轉運站,并做好防滲漏措施。

縣(區)人民 *** 負責垃圾處置工作,保障和監督垃圾收集和轉運工作。

第十七條縣(區)人民 *** 應當加強東圳庫區的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逐步擴大污水收集管網的覆蓋面。

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的地區,污水應當排入收集管網,納入集中處理設施,并實現達標排放;餐飲、娛樂、車輛維修清洗等服務業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等預處理設施,不得將廢物、殘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網。

污水收集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鄉(鎮)人民 *** 應當合理劃分農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區域,采取三格化糞池、人工濕地、厭氧池、氧化塘等污水處理技術和工藝,防止農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飲、娛樂、車輛維修清洗等服務業應當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條二級保護區內的農作物種植實行總面積控制,禁止進行耕地、園地開發。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技術,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發展綠色農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第十九條東圳庫區內嚴格限制運輸危險化學品。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行標志,加強日常檢查,完善實時監控系統。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東圳庫區的,應當向縣(區)公安機關申請,并采取防溢、防滲、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縣(區)人民 *** 應當在東圳庫區的道路、橋梁等交通穿越區域建設路面、橋面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和防撞護欄、事故導流槽、應急池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一級保護區的水域和入庫溪流進行生態疏浚,并對清理的淤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妥善處置,防止造成水體污染。

第三章生態保護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東圳庫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確定合理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并與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相掛鉤。

第二十三條一級保護區全面實行退耕(果)還林。市人民 *** 應當將一級保護區內的林地規劃為生態公益林用地,縣(區)人民 *** 應當通過贖買、置換、租賃等方式,將二級保護區內的商品林調整為生態公益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東圳庫區內生態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條林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東圳庫區的荒山、荒地有計劃地進行植樹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東圳庫區內禁止新種植速生桉。現有的速生桉應當通過林分改造等措施調整為有利于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的鄉土闊葉樹種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條在東圳庫區內進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一級保護區的環庫沿岸和溪流入庫口等重要區域建設庫濱帶生態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相結合的治理措施,攔截陸域面源污染,凈化入庫溪流水質。

第二十七條東圳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生態養魚規劃,實施有利于凈化水質的魚苗投放計劃,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監測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種的多樣性。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目標完成情況予以公告,并作為對下級人民 *** 及其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內容。

實行水質達標責任制和跨縣(區)流域交界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并納入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目標。

第二十九條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庫長制。庫長由市人民 *** 副市長擔任,具體職責由市人民 *** 規定。

第三十條縣(區)、鄉(鎮)人民 *** 應當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落實東圳庫區的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具體職責由市人民 *** 規定。

鄉(鎮)人民 *** 可以結合當地實際聘任河道專管員,承擔相關河道的保潔清理、信息反饋、配合執法等常規性工作。

第三十一條東圳庫區和責任流域沿岸的顯著位置應當設立庫長、河長公示牌。庫長、河長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十二條市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東圳庫區的水質、水量、土壤環境質量等指標進行監測。在突發水污染事件、藻類爆發高峰期、汛期和臺風期等特殊時段應當擴大監測范圍,增加監測頻次和項目。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建立東圳庫區水環境質量監測檔案,實行信息共享,并在市 *** 門戶網站和其他主要媒體上及時公布監測結果。

第三十三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東圳庫區內的跨縣(區)流域交界斷面設置在線監測點,并與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聯網,收集的監測數據作為流域交界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據。

流域上下游的縣(區)人民 *** 負責交界斷面的日常監測、預警和通報等工作。交界斷面入境水質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下游地區縣(區)人民 *** 應當向上游地區縣(區)人民 *** 通報,并向庫長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上游地區縣(區)人民 *** 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庫長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協調,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市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發現一級保護區水質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向庫長報告;庫長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質狀況。

一級保護區水質未達標并可能影響居民飲用水安全的,庫長應當及時向市人民 *** 報告,根據情況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條一級保護區應當保持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保障飲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一級保護區的合理水位,并通知東圳水庫管理機構執行。

第三十六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東圳庫區水量、水質、監測監控、監督管理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向庫長報告。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東圳庫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東圳水庫管理機構、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制定東圳庫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方案,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做好應急演練和準備。

東圳庫區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東圳水庫管理機構、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發生地的縣(區)人民 *** 及有關部門報告,市和事故發生地的縣(區)人民 *** 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東圳水庫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動態巡查制度。發現污染情況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縣(區)、鄉(鎮)級河長應當按照規定對責任流域進行巡查。縣(區)級河長應當根據巡查情況,檢查責任流域管理機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鄉(鎮)級河長應當通過組建巡查隊、組織河道專管員等方式,對責任流域進行全面巡查。

從事巡查和捕撈等活動的船舶應當使用無污染的新能源動力。

第三十九條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箱等信息,及時受理舉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四十條對一級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市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城廂區人民 *** 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東圳水庫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東圳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在委托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涂改、擅自移動警示標志、地理界標,或者侵占、破壞隔離防護、視頻監控、監測預警等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向水體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水體污染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向水體丟棄動物尸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在水體中清洗車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造成水體污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水體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網箱養殖、投餌養殖,設置餐飲服務項目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放生、露營、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臨時搭棚、擺攤、設點經營或者進行游泳、垂釣、放生、露營、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種植農作物,放養畜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非執行水環境保護公務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設置預處理設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新種植速生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市、縣(區)人民 *** 及其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核準建設項目的;

(二)未依法開展巡查、水質監測和綜合評估,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設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和庫濱帶生態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時排查水安全隱患或者處置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其他經費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縣(區),包括仙游縣、城廂區、荔城區和涵江區。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七屆〕第五號

《莆田市東圳庫區水環境保護條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經莆田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于2018年11月23日經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2月3日

停水48小時以上,法律規定怎么賠償?

自來水法有關停水規定:

第五十五條(衛生處理)

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并普遍通知關系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局)主管機關核準停止供水。

第六十二條(停水)

自來水事業對自來水用戶應經常供水,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并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系

自來水法有關停水規定:

臨時發生者,得于事后補報。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十二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準,并公告周知。

自來水用戶對于前項停止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第六十九條(憲警協助)

自來水事業對竊水或違章用水,須實施檢查及處理時,除得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并得隨時報請所在地憲警機關協助辦理。第七十條(停止原因)

自來水事業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

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六、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情事,經通知改正,延不辦理者。

自來水事業應于前項各款停水原因消滅時恢復供水。

第八十四條(水質改善)

自來水水質不合標準時,主管機關應令自來水事業改善;其情況嚴重者,應令其暫停供水。

水利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利用、保護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水利工程管理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節約用水以及水生態保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機構和單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節約用水以及水生態保護等工作,推動水利科技進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上級人民 *** 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節約用水以及水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其所屬的農田水利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依法設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承擔其管轄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文化、審計、安全監管、扶貧移民、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監督、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鼓勵多渠道投資興辦水利工程,采用 *** 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節約用水以及水生態保護。

???縣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水合作組織、個人等對小型水利工程的相關權屬和管理職責。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進技術和措施,實行標準化、信息化、現代化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對侵占、損壞水利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十條?對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保護、節約用水、水生態文明建設和推動水利科技進步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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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受益或者淹沒范圍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經省人民 *** 批準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縣(市、區)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同一市(州)行政區域內,受益或者淹沒范圍跨縣(市、區)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者經市(州)人民 *** 批準可以由主要受益的縣(市、區)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受益或者淹沒范圍在一個縣(市、區)內的水利工程,由縣(市、區)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縣(市、區)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水合作組織、個人等管理。

???大型水庫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二條?市(州)、縣(市、區)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水利工程,維護水利工程運行秩序,保護水生態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處破壞水利工程的各種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投資模式,采用設立管理單位、購買服務、確定專人等方式進行管理。具體管理方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同級人民 *** 批準。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屬于公益性事業單位的,其經費保障模式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建立合理負擔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的機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水毀修復、續建配套、更新改造經費,按照水利工程隸屬關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受益的市(州)、縣(市、區)人民 *** 應當按照受益程度承擔相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有經營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經營收入中計提工程大修、折舊和維護管理費用,專款專用。經營收入不能滿足工程運行和維修、養護支出的,按照水利工程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 *** 和受益區域人民 *** 給予補助。

???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制定。

???其他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以及更新改造經費主要由該工程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管理、保護、維修、養護水利工程,確保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檢查、觀測,建立健全工程技術檔案,加強標準化管理;

??(三)維修養護水利工程以及設施設備,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安全運行;

??(四)編制水利工程的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汛抗旱預案,做好工程的蓄水保水、調度運用、防汛抗旱等工作;

??(五)按照節約用水的有關要求,編制年度用水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嚴格用水管理,實行計劃供水;

???(六)按照規定計收并管理、使用水費、電費;

??(七)做好水資源保護和水生態建設工作;

??(八)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以開展綜合經營,提高工程經濟效益;

???(九)做好業務培訓,做好水利科技創新,推廣應用水利先進技術,加強水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

??(十)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技術(操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水利工程技術(操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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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節水優先、綜合利用、確保質量,發揮水利工程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規定將水利工程建設方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涉及其他審批事項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水利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明確建后管理、安全保障、節約用水、水生態建設以及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以民辦公助方式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實行信用檔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其中, *** 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受益者組織竣工驗收; *** 和社會力量共同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社會投資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水利工程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造冊存檔。

???第二十二條?已經停建的水利工程需要續建的,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組織續建;水利工程的升級、降等、停建、報廢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確保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響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保持行洪暢通。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運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評估作價后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人民 ***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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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設置的界樁、公告牌。

???水利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兩年內完成劃界,確定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水利工程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工程類型、規模,按照以下標準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一)水庫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為水庫庫區管理范圍,校核洪水位線至庫周集雨區為保護范圍;

???(二)大型水庫主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二百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三百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中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一百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二百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小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五十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一百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各類水庫副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均按照小型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

??(三)渠道按輸水過流量,分別從填方渠道坡腳或者挖方渠道渠頂向外劃定0.5米至八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五米至十米為保護范圍;

??(四)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包括堤身以及防滲導滲工程,堤防臨、背水側護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監測、交通、通信等附屬工程設施,護岸工程和管理單位生產、生活區。護堤地寬度應當從堤腳計起,背水側護堤地寬度一級堤防為二十至三十米,二、三級堤防為十至二十米,四、五級堤防為五至十米;堤防工程保護范圍的寬度應當自背水側緊臨護堤地邊界線計起,背水側保護范圍寬度一級堤防為二百至三百米,二、三級堤防為一百至二百米,四、五級堤防為五十至一百米;

???(五)水閘管理范圍:大(1)型水閘的管理范圍為水閘上、下游寬度五百至一千米,水閘兩側寬度一百至二百米;大(2)型水閘的管理范圍為水閘上、下游寬度三百至五百米,水閘兩側寬度五十至一百米;中型水閘的管理范圍為水閘上、下游寬度一百至三百米,水閘兩側寬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閘的管理范圍為水閘上、下游寬度五十至一百米,水閘兩側寬度三十至五十米。堤防上的水閘,管理范圍應當與堤防管理范圍統籌確定。特別重要的水閘工程經過設計論證,可以適當擴大其管理范圍。水閘涉及通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劃定水閘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六)其他水利工程設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應當根據管理和保護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損毀水利工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觀測、防汛、通信、發電、輸變電、水文、環境保護、交通、管理等附屬設施,不得干擾或者妨礙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設備。

???第二十八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圍庫造地、圍墾種植、建池養殖、家畜家禽養殖等;

??(二)爆破、建窯、埋墳、打井、采(砂)石、取土、開礦、挖渠等;

??(三)建設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在壩體、渠堤上違法建筑、種植、放牧、修建碼頭、從事集市貿易;

??(五)傾倒垃圾、秸稈、廢碴、尾礦,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六)向水域排放超過國家和省標準的污水;

??(七)違法砍伐水利工程綠化、防護林木;

??(八)炸魚、毒魚、電魚;

???(九)擅自架設電桿、埋設管道和線路;

???(十)其他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建筑、開礦等活動。

????第三十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機動車輛在壩頂、堤頂、水閘工作橋上通行。確需利用壩頂、堤頂、水閘工作橋兼作公路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由公路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科學論證后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內排放棄水。確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棄水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排放標準;常年排放的,應當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并承擔增容補償。渠道增容補償標準由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 *** 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調度規程、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水利工程出現病情、險情,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應急搶險預案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

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險加固需要進行蓄水、放水時,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水量調度指揮。

????第三十四條?水庫大壩、堤壩、水閘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鑒定。對鑒定為病險水利工程的,地方各級人民 *** 或者工程產權所有者應當制定規劃和整治方案,并負責籌措資金和組織實施,消除安全隱患。

???集體、個人和社會投資修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鑒定和整治方案,應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危險壩、病壩,地方各級人民 *** 或者工程產權所有者應當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在危險壩、病壩除險加固前,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對水庫采取限制蓄水措施,險情嚴重的要空庫運行。

???第三十五條?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點和歷史風貌進行管理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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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應當加強水利工程水質保護工作,使水利工程供水水質達到國家相應標準。

???第三十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水量分配和調度,實行保障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用水并兼顧其他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八條?水利工程供水范圍內的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報送年度用水計劃。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用水單位所報用水計劃以及可供水量編制年度供水計劃,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實施。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計劃供水,無正當理由不得減少或者停止供水;確需變更供水計劃的,應當經原核定機關核定。

???第四十條?用水單位應當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科學用水;確需變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一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用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設置合格的計量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同步建設計量設施;無計量設施的已建工程應當安裝計量設施。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應當實現取用水監控;小型灌區和末級渠系應當細化計量單元;有條件的地方要計量到用水戶。

???第四十二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實行有償供水。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水費;超計劃用水的,按照規定繳納加價水費。

???分級制定水價,水價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建立水權以及水權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水價形成機制,探索實行分類水價,逐步推行分檔水價;建立用水精準補貼、節水獎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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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四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已經征用或者相關部門確權的土地依法歸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四條?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改變工程原有用途,不得影響工程安全、正常運行,不得污染水體,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和水資源調度。

???經營活動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涉及通航水域的,還應當取得航道、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不得影響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

???第四十五條?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費應當用于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水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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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人民 *** 、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水利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移動、損壞水利工程的界樁、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故意損毀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設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在壩頂、堤頂、水閘工作橋上行駛機動車輛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內排放棄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未按照應急搶險預案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的,或者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水量調度指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侵占、損毀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擅自改變供水用途和供水計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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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水庫、引水輸水渠(河)系、閘壩、泵站、堤防、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井、水窖、供水工程、農村水電站以及各類配套設施設備等。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維修。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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