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水質降類補償標準相信很多的網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治水興水重要論述?也是一樣,不過沒有關系,接下來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水質降類補償標準和治水興水重要論述?的一些知識點,大家可以關注收藏,免得下次來找不到哦,下面我們開始吧!
本文目錄
治水興水重要論述?
治水興水是改善水環境、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用水安全、促進水環境康復與綜合利用的重要舉措。它要求采取科學管理、分類治理、綜合利用、加強防洪防澇、改善水質、加強生態補償等措施,以期解決水資源短缺、利用效率低下、水環境惡化等問題,構建持續可持續的水資源利用體系,提高水質并維護水生態環境
城鎮水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 *** 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 *** 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 *** 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
廣西水污染防治條例?
根據《條例》,廣西將實行行政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自治區、市、縣、鄉、村五級河(湖、庫)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轄區內江河、湖泊、水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保護等工作;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形成成本共擔、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護和治理長效機制;對跨市、縣的江河、湖泊、水庫實行交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建立江河、湖泊、水庫流域上下游和兩岸、周邊縣級以上人民 *** 聯合協作、定期會商機制和水污染事故應急聯動機制;建立流域水污染事故處置和上下游聯動協作機制,統一協同的流域水環境管理機制。
同時,廣西將進一步突出重點領域,從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強源頭治理。為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處理率,避免污水對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降低污水處理成本,《條例》明確提出我區水污染防治的重要舉措——實施“雨污分流”,并規定“在城鎮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和垃圾等廢棄物”。違反這一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小區收房后,發現水質有異味無法入住,整改完成前可否要求賠償?
明確問題,找出原因。
1.水質。首先來說,水是自來水公司提供的,不是針對一戶人或者一個小區專門供水。如果水質有問題,那么整個城市都能發現,不會只出現在你一家或者一個小區。
2.水管。如果是小區主水管有問題,那么整個小區或者你所在樓棟肯定都有這個問題。如果是支水管有問題,那么可能只有你家出現這種情況。但是,大家都知道,水管的問題,只是很輕微的情況,經過自來水長時間的高壓沖刷水管,一般的異味是很快就沒了的。如果確實有,可以找物業,讓物業通知承建商或者第三方維修。在保修期內,不是不能存在問題的,除非是大問題,能證明對生命財產產生了嚴重威脅。
3.水箱問題。現在的自來水為了能順利供應上樓,會通過自來水箱,經過加壓,才會再到住戶家中。而水箱中的水,可能是驗收時候就注入的,到住戶接房的時候,時間長了會有異味。這種情況,讓物業多放水,把水箱中的水換掉試一下,這種情況很多的。
供水管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國家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 ***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縣級以上城市人民 *** 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條: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
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并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水計劃相協。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劃定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 *** 共同商定并經其共同的上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
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特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
市供水行政主觀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四章:城市供水經營
第十九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
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觀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發生災害或者
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部門等制定。
第二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五條:禁止濫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制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五章:城市供水設施維護
第一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共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1: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方可使用。
2: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3:應工程建筑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4: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5: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應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連接處采取必要地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廣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廣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六章:罰則
1: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可以責令停止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1: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3: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2: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
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1: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未按規定交納水費的;
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廣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1: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2: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水質降類補償標準和治水興水重要論述?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