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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運船報廢補貼?
漁運船的報廢補貼是補貼標準5000元/千瓦,部分地方 *** 也有補貼,各地方不同。
對于回收的所有“三無”船只,市 *** 將給予每艘26000元的經濟補償,并按照每艘船15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放生活補貼。
同時,按照每5個人為一個單位安排一個鋪面,讓其在景區內自主經營。
北海漁民有補貼嗎?
北海漁民前十幾年是有油錢補貼的,近這幾年國家沒有給補貼油錢了,其他沒什么補貼的,企沙和北海漁民一樣,現在只能靠自己出海鋪撈作業,很多漁民出海打魚不夠工人錢和船只開支,生活不是幾好,有些漁民還要借錢過日子,前十幾年有油錢補貼生活比較好
3人漁船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海洋捕撈漁船的管理,嚴格控制捕撈強度,有效地保護近海漁業資源,維護漁港、漁場秩序,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134號文件批轉農牧漁業部《關于發展海洋漁業若干問題的報告》的精神,和1979年國務院頒布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凡從事海洋捕撈生產的國營企業、集體社隊或聯戶、個人所有漁船,必須按規定內容向當地漁政部門申請登記。由當地漁政部門按本規定第五條批準權限,分別提交各級水產主管部門審查。凡符合有關法規及本辦法者,可發給漁業許可證。
第二條下列漁船不得發放漁業許可證:
1、使用破壞水產資源,經 *** 明令禁止的漁具、漁法的漁船;
2、機關、部隊、團體、廠礦企業等非漁業生產單位經營捕撈生產的漁船(海軍和駐島部隊按有關規定辦理);
3、從事水產養殖、運輸以及其他專業用船舶;
4、未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私自建造、更新、購買、過戶和引進的捕撈漁船。
第三條為了利用外海(外海和近海的劃分,按國家統一規定,下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新品種、借鑒外國技術等需要新造或引進捕撈漁船時,必須事先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發給漁業許可證。
第四條凡從事近海生產的捕撈漁船,必須嚴格控制。渤海、黃海、東海一律不得新增和引進,南海也必須制定嚴格控制的辦法。對現有的近海捕撈漁船的更新,必須實行更新一艘淘汰一艘的辦法(包括經上級批準報廢以及因海損事故等不能再用于捕撈生產的漁船)。更新船的主機馬力,原則上應與淘汰船相近。
1、現有漁船需更新時,報廢的漁船須經漁船檢驗部門做出技術鑒定;
2、禁止將淘汰、報廢的漁船轉讓給其他單位繼續從事漁業生產;
3、淘汰的非捕撈漁船不得更新為捕撈漁船,其他作業的漁船不得更新為近海拖網漁船。
第五條新造、引進及更新捕撈漁船(包括更換主機),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由批準部門發給造船或買船(引進)的批準證明。憑批準證明辦理捕撈漁業許可證。批準權限為:
1、所有拖網漁船(兼拖網作業的漁船也按拖網漁船對待)及國營企業的其他捕撈漁船,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水產主管部門審查,報農牧漁業部或指定的機關批準;
2、漁業社隊集體、聯戶、個體的定置作業漁船,流網作業漁船,按隸屬關系,經水產主管部門逐級審查,報省、市、自治區水產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圍、釣作業漁船,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或委托下級水產主管部門審批。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及其委托下級水產主管部門審批的,均應報農牧漁業部備案;
3、風帆漁船由縣水產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市、自治區水產主管部門備案;
4、從國外或港澳地區以補償貿易,合資(合作)經營等方式引進捕撈漁船,事先應經農牧漁業部及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和有關單證驗放。引進單位應向當地公安邊防機關備案。
第六條轉讓或賣出漁船時,要分別向當地漁政部門和漁港監督部門申請登記,并辦理漁業許可證過戶證明,和注銷船舶證書。買船單位持上述證明,按第五條的規定辦理領取新證手續。
第七條農副業隊、農民個人和聯戶建造及購置的船只,可以從事養殖和運輸,不得從事捕撈生產。對1979年后新增加的捕撈漁船,要進行整頓,限期轉為其他用船。確無其他出路的,根據資源狀況,可允許從事釣業生產。
第八條經批準新造、更新捕撈漁船,憑批準證明,造船部門方可列入造船計劃,物資供應部門方可供應造船材料。
第九條所有漁業船舶,必須備有漁政、漁港監督、漁船檢驗及公安部門核發的漁業許可證,漁船檢驗證,職務船員考試合格證,以及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臨時出海船民證,方可出海生產。
第十條對未經批準、私自建造、購買、引進及更新的捕撈漁船,漁政部門不發給漁業許可證,船檢部門不予檢驗,供銷部門不供應柴(機)油、機冰、木材等漁需物資,漁港監督和公安部門不發給航行簽證簿和船員證書及船民證。未經批準的引進捕撈漁船,海關不予放行。
第十一條各類漁船必須遵守國家漁業法規,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漁港規章、法令及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各類船舶進入漁港必須向漁港監督申報,出港前應辦理出口簽證,并接受檢查。
第十三條各級水產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應切實執行漁船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干部、職工、漁民群眾的宣傳教育。如有違反規定,擅自批準建造、引進、購買捕撈漁船或允許無捕撈漁業許可證的漁船捕魚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嚴重者要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漁船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對不服從管理,或以暴力行為妨礙漁政、船檢、漁港監督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者,視情節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報農牧漁業部備案。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抵觸者,以本辦法為準。
2021年報廢船舶補償?
第二章補助期限及有關原則
第四條補助期限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開工建造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取得漁船相關證書證件(開工建造以漁業船舶檢驗部門下達的開工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為準)。
第五條堅持漁民自愿、 *** 引導、財政支持、先建后補的原則。
第六條更新改造漁船應符合國家海洋捕撈漁船“雙控”政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手續,依法報廢拆解原有漁船,取得漁船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補助資金。
第七條新建漁船的功率指標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漁船船網工具指標,超出部分可通過合并其他合法漁船方式補齊。
第八條已納入減船轉產項目計劃的船舶其所有權人不得再購置海洋捕撈漁船進行漁船更新改造,也不得將其作為其他更新改造漁船船網工具指標不足部分的來源。
第九條已獲取更新改造補助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五年內不得買賣。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獲取更新改造補助但發生買賣的,須退回補助資金。
2021年福建漁工互助保險賠償標準?
福建漁工賠償標準:1.在保險期間內漁民遭受意外傷害導致死亡、傷殘或醫療的,互保協會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2.在保險期間內漁民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按照保險條款約定補償意外傷害醫療費用。
3.保險金額:每份7萬元或10萬元(由會員選擇),其中:意外傷害醫療費保險金額4000元或6000元。
4.保險費:保險金額7萬元的保險費為100元;保險金額10萬元的保險費為140元。
5.賠償標準:
⑴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傷殘的按《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標準賠償。
⑵漁民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銷戶口的,互保協會按保險憑證所載該漁民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并未死亡,漁民必須于30日內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⑶漁民遭受意外傷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二級(含)以上或互保協會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而產生的,凡符合保險憑證簽發地 ***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治療的醫療費用,互保協會扣除絕對免賠額400元或600元后按80%的比例賠償;以保險憑證中約定的每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⑷每一漁民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互保協會對該漁民的保險責任終止。
6.入會參保方式:尊重漁民入會參保意愿,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漁民入會參保。本保險必須實行實名制入會參保,若中途變更會員,應及時到當地協會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
7.保費財政補貼:省級財政補貼30%;市、縣兩級財政補貼5%,會員承擔65%,有條件的市、縣(區)可適當增加財政補貼比例。
二、內陸漁船互助保險
(一)開展地區和保險標的:南平市、三明市、龍巖市捕撈漁船。但漁船上的漁網、漁具、貨物、燃料、用具、備用機件、冷藏設備、漁獲物、給養品、漁需物資、船上人員的私人財物及其它附屬設施等不在保險范圍之內。
(二)保險責任:本保險為全損險責任,保險漁船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漁船的全損,互保協會按照保險的賠償標準負責賠償,按照全損理賠后,不論賠償金額是否達到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終止:
1.八級以上(含八級)風災、洪水、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災、爆炸;
3.碰撞、觸碰;
4.擱淺、觸礁;
5.自沉(僅指漁業船舶在適航期內,因船體漏水或不明原因導致造成漁業船舶沉沒);
6.由于上述一至五款災害或事故導致的傾覆、沉沒;
7.漁船在航行、作業中失蹤六個月以上。
(三)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指保險期間互保協會承擔的保險責任賠償限額。保險金額可按保險價值足額計算,也可由互保協會與會員按保險價值的比例約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價值。超過實際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互保協會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四)保險費率:鋼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0.7%,5-10年0.88%,10年以上1.05%;木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1.05%,5-10年1.17%,10年以上1.29%。
(五)賠償標準:鋼(鐵、玻璃鋼)質漁船按保險金額的95%賠付,木質漁船按保險金額的90%賠付。
(六)入會參保方式: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漁民入會參保。
(七) *** 扶持政策:財政保費補貼根據扣除10%的參保優惠后的保費計算,省級財政補貼30%;市級財政補貼5%(有條件的市、縣可自行提高),會員承擔65%。
三、水產養殖互助保險試點
(一)保險標的:水產養殖設施,水產養殖成本。
(二)保險責任:主要承擔養殖設施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列明責任造成的損失以及養殖物因自然災害、列明疾病或養殖物特定風險(包含但不限于市場價格)而造成養殖投入成本損失,互保協會按照保險的賠償標準進行補償。
(三)試點區域:全省范圍內。
(四)試點險種:海上漁排財產保險、海水養殖赤潮指數保險、大黃魚價格指數保險、內陸地區水產養殖生物保險以及其他水產養殖試點險種。
(五) *** 扶持政策:省級財政補貼30%,市、縣兩級財政補貼10%(有條件的市縣可自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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