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未利用地租賃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未利用地包括什么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土地租賃法律規定
- 2、土地租賃政策新規定
- 3、租賃土地土地使用權怎樣規定的
土地租賃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土地租賃政策新規定
法律分析:一、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國有土地租賃的適用范圍。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也不實行租賃。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于新增建設用地,重點仍應是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二、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采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
價和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三、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全額地價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地價余額折算。
采用短期租賃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租賃土地土地使用權怎樣規定的
一、租賃土地 土地使用權 怎樣規定的 土地租賃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后,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市,下同)及縣以上人民 *** 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稱承租人)簽訂國有 土地租賃合同 ,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租賃活動。 第四條 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的經營性項目建設用地,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租賃活動及監督管理。 市(設區市,下同)、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租賃活動及監督管理。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轄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租賃的具體工作。 建設、物價、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有土地租賃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國有土地租賃的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開發利用國有租賃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開發利用要求。 第八條 租賃的國有土地應當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和程序已經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土地。 第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采取 招標 、拍賣、掛牌方式: (一)因國有企業采取內部職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無法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二)招標、拍賣、掛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無法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租賃地塊后,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定,將租賃地塊的坐落、面積、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報名辦法等有關事項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具體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協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應當在 租賃合同 簽訂前15日將租賃土地的坐落、面積、使用條件、租金、租賃方式等情況向社會公告。協議租賃合同簽訂后15日內,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再向社會公告,并將租賃合同文本、公告情況及有關情況的說明,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報備案。 第十二條 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 (二)租賃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和面積; (三)租賃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建筑容積率和密度等各項規劃要求; (四)租賃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調整方式; (六)租賃地塊上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方式及費用; (七)租賃地塊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 (八)租賃地塊的交付期限; (九)項目建設的開工和完成期限; (十)土地租賃 合同終止 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方式; (十一)土地租賃 合同解除條件 ; (十二) 違約責任 ; (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租賃 合同的格式 文本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印制。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在招標、拍賣、掛牌公告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出讓土地的最高年限。 企業法人租賃 的國有土地期限不得超過其 營業執照 規定的期限。 第十四條 租賃土地租金的最低標準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位等因素制訂,報同級人民 *** 批準。租金的最低標準經批準后,應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租賃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前款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基準地價應當每3年調整1次。出租人應當根據基準地價的調整幅度及時對土地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取的土地租金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并按規定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十七條 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后,承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租賃土地使用權證應當注明“土地租賃”。 第三章 租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的土地。 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條件,進行土地開發利用。 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自租賃之日起兩年內未開發利用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租賃土地。 第二十條 在國有土地租賃年限內,承租人需改變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向出租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出租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合同,并對租金作相應調整;不同意變更的,出租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書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內,承租人轉讓、轉租租賃土地使用權,或者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用于 抵押 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合同約定已支付租金; (二)實現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轉讓、轉租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 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的,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轉租。 第二十三條 轉讓國有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受讓人應當與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轉讓協議。 國有租賃 土地使用權轉讓 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有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同時辦理建筑物、構筑物權屬變更登記。 在我國土地是一類較為重要的資源,土地租賃是一種有償的土地使用方式。根據當事人繳納一定的金額,合法的對這類土地進行相應的使用。由相關的部門進行相應的審批,獲得這類土地的使用權。屬于我國土地使用權中一類較為常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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