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在處罰決定后進行的。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或者其他具體事項所作出的復議決定,是一種行政救濟手段。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被處罰人不滿意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申請進行救濟。
行政復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該法規定了行政復議的適用范圍、行政復議的程序、行政復議的效力等方面的內容。其中,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一般為60日內,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如果申請期限已過,被處罰人就不能再行政復議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復議并不是一定能夠改變原來的處罰決定。有些行政機關對于行政處罰決定有著相應的程序和規定,如果被處罰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或者理由,行政機關是有權維持原來的處罰決定的。因此,被處罰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由,以便能夠得到更好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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