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法院或司法機關就可以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
1. 一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
2019年10月,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出具了一份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抓捕,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行為并未構成犯罪,因此作出了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2. 一起因“非法持有 *** 罪”案件
2019年4月,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出具了一份不起訴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因非法持有 *** 罪被抓獲,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并未造成危害,因此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3. 一起因“故意傷害罪”案件
2019年2月,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出具了一份不起訴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抓獲,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并未達到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不予處罰決定書是法院或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一種決定,其出具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在實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不予處罰決定書的出具需要嚴謹的審查和判斷,只有在確保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法律尊嚴的前提下,才能依法作出相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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