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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牛怎么判刑
是屬于違法行為的,如果嚴重構成犯罪,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黃牛情節嚴重的應受到什么樣的法律治裁!
倒賣車票、船票等有價票證的,輕則治安處罰,重則追究刑事責任。
一、治安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 ? ? ?二、情節嚴重的,構成倒賣車票、船票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立案標準: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img]上海人傷黃牛現狀
上海人傷黃牛現狀
“黃牛”俗稱“票販子”。但在交通事故的理賠中,還衍生出“特殊工種”——他們熟悉理賠流程,專門為事故傷者代理索賠,從中收取服務費,被稱為“人傷黃牛”。
在車險賠付的環節中,有涉及財產的損失,也有對人員傷亡的理賠。雖然涉人傷的案件數量較低,但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在理賠款中金額較大,于是,人傷理賠就成了犯罪團伙眼中的一塊肥肉。7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對外披露了一起特大虛增傷殘等級騙取保險理賠金案件,抓獲“人傷黃牛”犯罪嫌疑人125名,涉案金額近億元。
而“騙保”的背后竟是一條完整的犯罪產業鏈:由于人傷的賠付直接與傷者的傷殘等級掛鉤,“人傷黃牛”勾結鑒定人、律師等環節,在虛增傷殘等級上做起了文章。
投機者無孔不入。“人傷黃牛”長期在上海多家醫院附近,冒用律所或鑒定所名義與傷者搭訕尋找目標,利用“傷者”貪圖省事兒、希望獲得更多賠付的心理,與其簽署《事故理賠代理協議》。有的傷者與“人傷黃牛”協商分成,獲得不法收入,但更多的只拿到承諾的部分賠款,殊不知得到的只是理賠款的零頭。
在“人傷黃牛”利益“黑鏈條”中,關鍵環節是鑒定意見書。一些鑒定人濫用資質,原本是長期吸煙導致的肺功能受損,卻被“移花接木”變為交通事故造成的呼吸功能障礙;在鑒定意見書上載明的“四級傷殘”,傷者實則已痊愈,甚至沒有實際開展鑒定,就有了殘疾等級虛高的鑒定意見書。這些虛假的材料成了“人傷黃牛”在法庭上的利器,若協商調解下沒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他們會委托勾結的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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