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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怎么辦呢?
法律主觀:可以申請復議。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律師解可以申請復議。控告人可以申請復議,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被害人享有對司法機關不立案決定的監督權。如果控告人(通常為被害人)對不立案決定有異議,可以向決定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機關需認真復議,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對于公安機關未立案的情況,如果被害人認為不正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其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批捕需要檢察長簽字么?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87:批捕并不一定需要檢察長簽字。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刑事訴訟法第87,重大案件應當提交監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批準逮捕檢察院檢察長可以授權分管的副檢察長批準行使批準逮捕權刑事訴訟法第87,一般副檢察長簽字后以檢察長的名義實施。
決定批捕誰簽字是檢察長的職責,檢察院會出具逮捕決定書,另外公安開具逮捕證和逮捕通知書,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證上簽字,逮捕通知書會送達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如果是職務犯罪,檢察院還會向犯罪嫌疑人出具羈押權利義務告知書。
批準逮捕不一定需要檢察長的簽字。批準逮捕的檢察院檢察長可以授權副檢察長行使批準逮捕的權利,一般副檢察長簽字后以檢察長的名義執行。審查逮捕部門審查逮捕的案件,應當指定案件處理人員進行審查。重大案件應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嫌疑人被批捕之后是需要當事人進行簽字的,如果公安機關想要批捕嫌疑人,必須要出示一個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刑事訴訟法第87他的確需要被批捕,而且這是有時間限制的,將當事人逮捕之后,就會把他羈押起來,然后會通知當事人的家屬。需要當事人進行簽字刑事訴訟法第87;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檢察院批捕的時候當然不需要家屬簽字,只需要由檢察院的負責人簽字即可,但是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的時候,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出具逮捕證,正常情況下會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按手印,犯罪嫌疑人不簽名的,也不影響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逮捕令不需要家屬簽字。
刑事訴訟法八十七條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當公安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時,必須準備一份提請批準逮捕書。同時,還需一并提交案卷材料和相關證據,移送到與之平級的人民檢察院,以便其進行審查批準。在必要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派遣人員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如何提請立案監督申請?
1、向檢察機關申請。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控訴,要求檢察機關予以立案監督。
2、在刑事訴訟中,提請立案監督申請的流程涉及到《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定。當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未予立案,或被害人對此表示異議,皆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申請后,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3、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要求檢察機關予以立案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7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簡述刑事訴訟中的立案監督。
法律分析: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對*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機關是否立案偵查。*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刑事立案監督的核心在于,檢察院需依法對公安機關展開偵查工作、是否正確立案、有無越權立案的行為進行嚴密監管并適時糾正。立案監督涉及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緊密監督,同時也離不開控告人和檢察院自身對公安機關的監督。
【答案】: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包括了對立案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略)。該條規定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7日內,應將說明情況答復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87條是怎么規定的?
1、這一規定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基本原則在立案階段的具體體現。所謂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刑事訴訟法第87,是指應當以哪些案件實施立案監督。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立案監督范圍的規定主要有刑事訴訟法第87條和第18條第2款。
2、【答案】刑事訴訟法第87: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7,包括刑事訴訟法第87了對立案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略)。該條規定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7日內,應將說明情況答復人民檢察院。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87:執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訴訟具有法律監督職責。在立案階段,若發現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未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提出類似情況,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接到通知后,公安機關需及時進行立案偵查。
5、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在立案階段,如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的案件未立案,或被害人對此提出異議,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解釋未立案的理由。如理由不成立,人民檢察院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必須及時進行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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