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單位未按期申報工傷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單位未按期申報工傷怎么賠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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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該怎么辦?
一、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應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 工傷保險條例 》對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工傷認定的責任范圍有明確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2、4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該條既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負有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義務,又明確了用人單位未履行該等法定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3條規定,這些費用包括 停工留薪期 工資 ,評殘前 護理費 , 醫療費 ,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等。其中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等應由 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由于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工傷認定,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之規定,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等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應轉由用人單位承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負擔)。 二、其他法律規定 如果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未依《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導致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經過而喪失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職工能否主張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負擔?答案是肯定的。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工傷認定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其對工傷職工的損失主觀上存在過錯,該等賠償責任屬于違法法律規定應承擔的一般 侵權責任 ,應不受申請工傷認定一年的時效限制,應適用三年的 訴訟時效 。 2、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工傷認定為由拒絕工傷保險理賠于法無據。 《工傷保險條例》課以用人單位全部賠付工傷待遇的相關費用,只限于第62條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這樣一種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43條規定了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形。該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 勞動能力鑒定 的; (三)拒絕治療的。” 一般情況下,發生工傷之后,是由用人單位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為只有經過這個法定程序才能夠繼續支付的賠償,但是,有的用人單位不想賠償,就會延遲這個提出的時間,解決這種方式就是申請人受到傷害的勞動者自己提出。
單位拖延申報工傷保險怎么辦
單位拖延申報工傷保險的處理方法:1、由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到法院進行起訴。由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導致職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單位不報工傷怎么賠付
用人單位不給報 工傷 ,可能是不想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由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職工受傷,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 待遇不變,包括福利。單位拒絕支付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
單位忘了報工傷30天內怎么辦
工傷的發生首先第一步是需要進行申請傷情鑒定,而申報也是有時間的規定,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容進行申報,如果超出時間是需要重新申報。另外國家規定個人在一年之內都是可以進行申報,如果不進行申報是得不到相應賠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攜帶上述資料前往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即可。一般情況是用人單位申請,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則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申請,單位不及時申報,相關費用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超過一個月沒報工傷
用人單位沒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申報工傷的,用人單位承擔;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醫療費由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由公司承擔一次性 就業補助金 、治療養傷期間的停工留薪待遇以及 停工留薪期 的護理費等。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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