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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前言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于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是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之一。
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分不同的章節(jié)對《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說明和解釋,司法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來進行各項訴訟案件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于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法律分析】新民事訴訟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施行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就管轄、回避、訴訟參與人、證據、期間和送達、調解、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及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guī)定具體如下: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指導:民事訴訟法指南四
也就是說,考生應當先根據考試規(guī)律,特別是最近五年的考試真題試卷,將民事訴訟法中經常考查以及偶爾考查的內容按照民事訴訟中的具體程序制度確定出來,然后再將各個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該內容的規(guī)定與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內容結合在一起,形成關于該具體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條文的內容。
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當事人不得再依原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4《民事訴訟法》第260、261條關于涉外民訴程序中不予執(zhí)行涉外仲裁裁決的規(guī)定,同第217條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建議考生可放在一起掌握。
第三編,執(zhí)行程序,詳細規(guī)定了執(zhí)行申請、措施、中止和終結的條件。第二十四章至第二十七章則針對涉外民事訴訟的特殊規(guī)定進行了詳盡說明,包括管轄、送達、財產保全和司法協(xié)助等。最后的后記部分可能概述了全書的總結和適用注意事項,為讀者提供了全面的民事訴訟法指南。
所涉及的法條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到“必須到庭”是這么幾個法條:《民訴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行使其處分權的表現(xiàn),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能干涉其行使處分權,根據處分原則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原告在訴訟中是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B項錯誤,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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