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日期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受處罰單位或個人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60日內送達。
2. 當事人的申辯期限
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有權在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辯。如逾期未提出申辯,視為放棄申辯權利。
3. 行政機關的答復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辯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答復。如行政機關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 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如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的權利。
5. 行政復議的答復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如行政復議機關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在復議期限屆滿前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行政處罰的日期限是行政處罰程序中必須掌握的重要內容。當事人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密切關注各個環節的日期限,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行政機關也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處罰,并在規定的日期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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