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準,以及減壓病的診斷依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法定職業病有哪10種類型?
(1)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1)塵肺病:矽肺?煤工塵肺?石墨塵肺?炭黑塵肺?石棉肺?滑石塵肺?水泥塵肺?云母塵肺?陶工塵肺?鋁塵肺?電焊工塵肺?鑄工塵肺?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病?
2)其他呼吸系統疾病:過敏性肺炎?棉塵病?哮喘?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 *** 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屬肺病?
(2)職業性皮膚病:接觸性皮炎?光接觸性皮炎?電光性皮炎?黑變病?痤瘡?潰瘍?化學性皮膚灼傷?白斑?根據《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3)職業性眼病:化學性眼部灼傷?電光性眼炎?白內障(含輻射性白內障? *** 白內障)?
(4)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聲聾?鉻鼻病?牙酸蝕病?爆震聾?
(5)職業性化學中毒: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錳及其化合物中毒?鎘及其化合物中毒?鈹病?鉈及其化合物中毒?鋇及其化合物中毒?釩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鈾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化氫中毒?氯氣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氣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氫中毒?磷化氫中毒?磷化鋅中毒?磷化鋁中毒?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鉛中毒?有機錫中毒?羰基鎳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 *** )中毒? *** 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鈉)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機磷中毒?氨基甲酸酯類中毒?殺蟲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擬除蟲菊酯類中毒?銦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環氧乙烷中毒?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的其他化學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暑?減壓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動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凍傷?
(7)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內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膚疾病?放射性腫瘤(含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放射性骨損傷?放射性甲狀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復合傷?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8)職業性傳染病:炭疽?森林腦炎?布魯氏菌病?艾滋病(限于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萊姆病?
(9)職業性腫瘤: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img]什么叫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職業病的診斷,一般由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具有一定專門條件的單位進行。最常見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中毒、職業性皮膚病等。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目前我國職業病共分10大類132種。
一、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一) 塵肺病
1.矽肺、2.煤工塵肺、3.石墨塵肺、4.碳黑塵肺、5.石棉肺、6.滑石塵肺、7.水泥塵肺、8.云母塵肺、9.陶工塵肺、10.鋁塵肺、11.電焊工塵肺、12.鑄工塵肺、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1.過敏性肺炎、2.棉塵病、3.哮喘、4.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5. *** 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屬肺病
二、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2.光接觸性皮炎、3.電光性皮炎、4.黑變病、5.痤瘡、6.潰瘍、7.化學性皮膚灼傷、8.白斑、9.根據《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三、職業性眼病
化學性眼部灼傷、2. 電光性眼炎、3. 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 *** 白內障)
四、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聲聾 2.鉻鼻病 3.牙酸蝕病 4.爆震聾
五、職業性化學中毒
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5.鈹病、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8.釩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鈾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氫中毒、13.氯氣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氣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氫中毒、22.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23.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鉛中毒、26.有機錫中毒、27.羰基鎳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 *** )中毒、42. *** 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鈉)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機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類中毒、52.殺蟲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擬除蟲菊酯類中毒、55.銦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環氧乙烷中毒、60.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的其他化學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1.中暑、2.減壓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動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7.凍傷
七、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內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膚疾病、6.放射性腫瘤(含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損傷、8.放射性甲狀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復合傷、11.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八、職業性傳染病
炭疽、2.森林腦炎、3.布魯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5.萊姆病
九、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雙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職業病
1.金屬煙熱、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靜脈血栓綜合征、股動脈閉塞癥或淋巴管閉塞癥(限于刮研作業人員)
GBZ 54—2017 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簡介
目錄
1 拼音 2 英文參考 3 基本信息 4 發布通知 5 前言 6 標準正文
6.1 1 范圍 6.2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6.3 3 診斷原則 6.4 4 診斷與分級標準
6.4.1 4.1 壹級眼灼傷 6.4.2 4.2 貳級眼灼傷 6.4.3 4.3 叁級眼灼傷 6.4.4 4.4 肆級眼灼傷 6.4.5 4.5 伍級眼灼傷 6.4.6 4.6 陸級眼灼傷
6.5 5 處理原則
6.5.1 5.1 緊急處理 6.5.2 5.2 治療原則 6.5.3 5.3 其他處理
6.6 6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6.7 7 眼科檢查要求
7 附錄
7.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7.2 附錄B(規范性附錄)眼科檢查要求
8 《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解讀
1 拼音
GBZ 54—2017 zhí yè xìng huà xué xìng yǎn zhuó shāng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 eye burn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54—2017代替GBZ 54—2002《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 eye burn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7年09月30日發布,自2018年04月01日起實施。
4 發布通知
關于發布《職業性減壓病的診斷》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7〕17 號
現發布《職業性減壓病的診斷》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行業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24—2017 職業性減壓病的診斷(代替GBZ 24—2006);
GBZ 54—2017 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代替GBZ 54—2002);
GBZ 294—2017 職業性銦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診斷。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18—2017 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指南(代替GBZ/T 218—2009)。
上述標準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GBZ 24—2006、GBZ 54—2002、GBZ/T 218—2009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9月30日
5 前言
本標準的第5章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54—2002《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與GBZ 54—2002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一刪除了診斷分級中化學性結膜角膜炎;
一一將角膜緣(角膜緣干細胞)損傷累及范圍作為主要依據,提出化學性眼灼傷新的診斷分級標準;
一一標準結構作了調整。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大學第三醫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慧瑾、王常觀、馬志中、朱秀安、周安壽、朱豫。
本標準代替歷次發布的標準版本為:
——GB 16374—1996;
——GBZ 54—2002。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
6.1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及處理。
6.2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6.3 3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眼部直接接觸化學物質的職業史,和眼瞼、結膜、角膜等組織損害的臨床表現,參考作業環境調查,綜合分析,排除其他有類似表現的疾病,方可診斷。
6.4 4 診斷與分級標準 6.4.1 4.1 壹級眼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即可診斷:
a)? 眼瞼皮膚充血、水腫、水泡;
b)? 結膜充血、出血、水腫;
c)? 角膜上皮損傷(上皮缺損),損傷未累及角膜緣,無角膜緣外周缺血。
6.4.2 4.2 貳級眼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
a)? 角膜上皮部分缺損,角膜基質淺層水腫混濁,但仍可見虹膜紋理;
b)? 角膜緣損傷(角膜緣處上皮熒光素染色陽性或角膜緣附近有缺血表現)累及范圍大于1個鐘點并小于等于3個鐘點。
6.4.3 4.3 叁級眼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
a)角膜上皮全部缺損,角膜基質深層水腫混濁,看不清虹膜紋理,可看見瞳孔;
b)? 角膜緣損傷(角膜緣處上皮熒光素染色陽性或角膜緣附近有缺血表現)累及范圍大于3個鐘點并小于等于6個鐘點。
6.4.4 4.4 肆級眼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
a)? 眼瞼皮膚、皮膚下組織、及肌肉損傷,和深部瞼板的損傷,修復期出現瘢痕性瞼外翻,和(或)瘢痕性瞼內翻,瞼裂閉合不全;瞼緣畸形、睫毛脫失或亂生;或結膜出現壞死,修復期出現瞼球粘連;
b)? 角膜全層混濁呈瓷白色,看不見虹膜紋及瞳孔,或出現角膜穿孔;
c)? 角膜緣損傷(角膜緣處上皮熒光素染色陽性或角膜緣附近有缺血表現)累及范圍大于6個鐘點并小于等于9個鐘點。
6.4.5 4.5 伍級眼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
a)繼發性青光眼;
b)角膜緣損傷(角膜緣處上皮熒光素染色陽性或角膜緣附近有缺血表現)累及范圍大于9個鐘點并小于12個鐘點。
6.4.6 4.6 陸級眼灼傷
角膜緣損傷(角膜緣處上皮熒光素染色陽性或角膜緣附近有缺血表現)累及范圍達到12個鐘點,即角膜緣損傷累及角膜緣全周。
6.5 5 處理原則 6.5.1 5.1 緊急處理
5.1.1 化學物質直接接觸眼部后,首先就地立即用自來水或其他清潔水沖洗眼部,患者睜開眼睛充分沖洗;沖洗后檢查結膜囊,尤其是穹窿部,如有固體化學物者,必須立即用棉棒徹底清除,然后再次沖洗;一次沖洗時間至少15min。
5.1.2 眼部沖洗及徹底清除化學固體物質后,迅速送眼科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6.5.2 5.2 治療原則
5.2.1? 眼科急診室接到病人后,仍需及時用生理鹽水充分沖洗結膜囊及眼表。沖洗后檢查結膜囊內是否有殘留的固體化學物質并徹底清除,清除后再次沖洗。
5.2.2 結膜囊點入抗菌素眼藥水預防角膜感染;結膜囊涂抗菌素眼藥軟膏防止眼球粘連。
5.2.3 角膜緣累及范圍超過6個鐘點位,有角膜斑翳或白斑形成,后期可酌情選擇角膜緣干細胞移植手術、穿透性角膜移植手術。
5.2.4 眼部畸形,如瘢痕性瞼外翻、瞼內翻、眼瞼閉合不全、眼球粘連,可實施眼部整形手術。
6.5.3 5.3 其他處理
如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GB/T 16180處理。
6.6 6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6.7 7 眼科檢查要求
見附錄B。
7 附錄 7.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本標準只適用于工作中化學物質直接接觸眼部,或意外事故所致眼部化學性損傷。不適用于眼部以外身體其他組織接觸化學物質所致的急、慢性中毒性眼病。
A.2 化學物質直接接觸眼部后,首先就地立即用水充分沖洗眼部,此為防止化學物質向眼組織深部滲透的首要治療手段。切忌未就地沖洗急送醫院,拖延沖洗時間,化學物質向眼組織深部滲透,導致眼組織損傷更為嚴重。及時正確的急救處理,是決定視力預后的重要因素。
A.3 化學性眼灼傷的嚴重程度,取決于接觸物質的性質、接觸濃度和接觸時間。致眼部灼傷化學物質以酸、堿為主,也可見于其他各種化學物質(見表A.1)。
表A.1 致眼灼傷的化學物質(舉例)
分類
化學品名稱
酸性化合物
鹽酸、氯磺酸、硫酸、硝酸、鉻酸、氫氟酸、乙酸(酐)、三氯乙酸、羥乙酸、巰基乙酸、乳酸、草酸、
琥珀酸(酐)、馬來酸(酐)、檸檬酸、己酸、2乙基乙酸、三甲基己二酸、山梨酸、大黃酸
堿性化合物
碳酸鈉、碳酸鉀、鋁酸鈉、硝酸鈉、鉀鹽鎂釩、干燥硫酸鈣、堿性熔渣、碳酸鈣、草酸鈣、氰氨化鈣、
氯化鈣、碳酸銨、氫氧化銨、? 氨水
金屬腐蝕劑
硝酸銀、硫酸銅或硝酸銅、乙酸鉛、氯化汞(升汞)、氯化亞汞(甘汞)、硫酸鎂、五氧化二釩、鋅、鈹、
肽、銻、鉻、鐵及鋨的化合物
非金屬無機 ***
及腐蝕劑
無機砷化物、三氧化二砷、三氯化砷、砷化三氰(胂)、二硫化硒、磷、五氧化二磷、二氧化硫、硫酸二
甲酯、二甲基亞砜、硅
氧化劑
氯氣、光氣、溴、碘、高錳酸鉀、過氧化氫、氟化鈉、氫氰酸
*** 性及腐蝕性
碳氫化物
酚、來蘇兒、甲氧甲酚、二甲苯酚、薄荷醇、木溜油、三硝基酚、對苯二酚、間苯二酚、硝基甲烷、硝
基丙烷、硝基萘、氨基乙醇、苯乙醇、異丙醇胺、乙基乙醇胺、苯胺染料(紫羅蘭維多尼亞藍、孔雀綠、
亞甲藍)、對苯二胺、溴甲烷、三氯硝基甲烷
起皰劑
芥子氣、氯乙基胺、亞硝基胺、路易士氣
催淚劑
氯乙烯苯、溴苯甲腈
表面活性劑
氯化芐烷胺、局部麻醉劑、鞣酸、除蟲菊、海蔥、巴豆油、吐根堿、圍涎樹堿、秋水仙、蓖麻蛋白、紅
豆毒素、柯亞素、丙烯基芥子油
有機溶劑
汽油、苯精、煤油、瀝青、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萘、α和β萘酚、三氯甲烷、氯乙烷、二氯乙
烷、二氯丙烷、甲醇、乙醇、丁醇、甲醛、乙醛、丙烯醛、丁醛、丁烯醛、丙酮醛、糠醛、丙酮、丁酮、
環己酮、二氯乙醚、二惡烷、甲酸甲酯、甲酸乙酯、甲酸丁酯、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
戊酯、乙酸芐、碘乙酸鹽、二氯乙酸鹽、異丁烯酸甲酯
其他
速滅威、二月桂酸二丁基錫、N,N'二環乙基二亞胺、己二胺、洗凈劑、除草劑、新潔爾滅、去銹靈、
環氧樹脂、龍膽紫、甲基硫代磷酰氯、甲胺磷、、二異丙胺基氯乙烷、四氯化鈦、三氯氧磷、異丙嗪、
苯二甲酸二甲酯、正香草酸、辛酰胱氨酸、氟硅酸鈉、環戊酮、聚硅氧烷、網狀硅膠、溴氰菊酯
7.2 附錄B(規范性附錄)眼科檢查要求
B.1 應充分沖洗眼部及徹底清除化學固體物質后,再做眼部檢查。
B.2 按照組織解剖順序,依次做外眼檢查。包括:眼瞼、結膜、結膜囊穹窿部、角膜組織。 B.3 用裂隙燈顯微鏡觀察角膜、前房、虹膜、瞳孔及晶狀體。
B.4 重點檢查角膜熒光素著色部位及范圍。先用熒光素鈉試紙輕觸瞼緣,然后用裂隙燈顯微鏡觀察角膜熒光素著色部位及范圍。特別注意角膜緣熒光素著色累及范圍,以提示角膜緣干細胞損傷累及范圍。角膜緣熒光素著色累及范圍以12點鐘點位描述。化學性眼灼傷發生一周內,每天注意檢查角膜緣熒光素著色累及范圍。
B.5 臨床檢查,正常完整的角膜上皮細胞層熒光素不著色,當角膜上皮細胞層損傷,損傷部位的上皮細胞缺失,角膜上皮細胞缺失部位熒光素方著色;角膜緣是角膜的邊緣部分,同樣,當角膜緣損傷時,其上皮細胞缺失部位熒光素著色。
B.6 角膜緣干細胞是角膜上皮細胞的干細胞。角膜緣干細胞位于角膜緣上皮細胞的基底細胞層。當化學性角膜灼傷累及角膜緣上皮細胞損傷時,勢必累及其上皮細胞的基底細胞損傷,隱蔽于基底細胞的干細胞也隨之損傷、而干細胞缺失(角膜緣干細胞缺失)。角膜緣上皮細胞損傷部位,熒光素染色陽性;臨床上,根據角膜緣部位熒光染色陽性范圍,來確定角膜緣損傷累及范圍,即角膜緣干細胞損傷累及范圍。
B.7 化學性角膜灼傷也可引起角膜緣外周的毛細血管閉鎖,導致正常的毛細血管消失,臨床上表現為角膜緣外周呈灰白色,此為角膜緣外周缺血體征。角膜緣外周缺血可累及角膜緣損傷,因為兩者組織解剖毗鄰,故角膜緣外周缺血也提示角膜緣損傷(角膜緣干細胞損傷)。
8 《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解讀
隨著醫學基礎理論的發展,對角膜緣干細胞的認識及臨床應用,改變了對化學性眼灼傷所致角膜損傷的嚴重程度、預后及治療的認識。國際上以角膜緣干細胞損傷累及范圍為主要依據,提出化學性眼灼傷新的診斷分類。國際新的診斷分類已引入我國眼科臨床使用。2002版《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GBZ542002)沒有涉及角膜緣干細胞,因此予以修訂。
工傷鑒定標準是否廢止
工傷鑒定標準不會廢止,廢止了就沒有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廢止舊的標準,必然就會有新的標準替代。現行工傷鑒定標準是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
2014--09--03發布2015-01--01實施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目次
前言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總則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5.1一級
5.2二級
5.3三級
5.4四級
5.5五級
5.6六級
5.7七級
5.8八級
5.9九級
5.10十級
附錄A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附錄C(規范性附錄)職工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表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與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將總則中的分級原則寫入相應等級標準頭條;
———對總則中4.1.4護理依賴的分級進一步予以明確;
———刪除總則4.1.5心理障礙的描述;
———將附錄中有明確定義的內容直接寫進標準條款;
———在具體條款中取消年齡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錄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損評估參考圖表;
———附錄A中增加視力減弱補償率的使用說明;
———對附錄中外傷性椎間盤突出癥的診斷要求做了調整;
———完善了對癲癇和智能障礙的綜合評判要求;
———歸并胸、腹腔臟器損傷部分條款;
———增加系統治療的界定;
———增加四肢長管狀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關節功能障礙的量化判定基準;
———增加“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條款;
———增加“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術或外固定支架術后”條款;
———增加“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條款;
———完善、調整或刪除了部分不規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條款;
———取消了部分條款后綴中易造成歧義的“無功能障礙”表述;
———傷殘條目由572條調整為530條。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道蒞、張巖、楊慶銘、廖鎮江、曹貴松、眭述平、葉紋、周澤深、陶明毅、王國民、程瑜、周安壽、左峰、林景榮、姚樹源、王沛、孔翔飛、徐新榮、楊小鋒、姜節凱、方曉松、劉聲明、章艾武、李懷俠、姚凰。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6180—1996、GB/T16180—2006。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4854(所有部分)聲學校準測聽設備的的基準零級
GB/T734l(所有部分)聽力計
GB/T7582—2004聲學聽閾與年齡關系的統計分布
GB/T7583聲學純音氣導昕閾測定保護聽力用
GB11533標準對數視力表
GBZ4職業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5職業性氟及無機化合物中毒的診斷
GBZ7職業性手臂振動病診斷標準
GBZ9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紫外線角膜結膜炎)診斷
GBZ12職業性鉻鼻病診斷標準
GBZ23職業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24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準
GBZ35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45職業性 *** 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49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
GBZ54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
GBZ57職業性哮喘病診斷標準
GBZ60職業性過敏性肺炎診斷標準
GBZ61職業性牙酸蝕病診斷標
GBZ70塵肺病診斷標準
GBZ8l職業性磷中毒診斷標準
GBZ82職業性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診斷標準
GBZ83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準
GBZ94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95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96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97放射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101放射性甲狀腺診斷標準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106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診斷標準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診斷標準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診斷標準
GBZ/T238職業性爆震聾的診斷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勞動能力鑒定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
3.2醫療依賴
工傷致殘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后仍不能脫離治療。
3.3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
4、總則
4.1判斷依據
4.1.1綜合判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附錄A為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為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4.1.2器官損傷
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4.1.3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4.1.4醫療依賴
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療設備或裝
置進行治療;
b)一般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治療。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于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于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于本規則。
4.4門類劃分
按照臨床醫學分科和各學科問相互關聯的原則,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a)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b)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e)職業病內科門。
4.5條目劃分
按照4.4中的五個門類,以附錄C中表C.1~C.5及一至十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530條。
4.6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問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對未列出的個別傷殘情況,參照本標準中相應定級原則進行等級評定。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5.1一級
5.1.1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7))塵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20)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1)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3)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μmol/L(8mg/dL)。
5.2二級
5.2.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750px2;
19)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7)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9)塵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31)塵肺叁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L(5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5.3三級
5.3.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3.2三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級;
4)截癱肌力3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
13)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4)雙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19)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0)一側眼球摘除或眼內容物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1)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23)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4)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750px2;
25)舌缺損全舌的2/3;
26)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7)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29)一側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術;
30)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3)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6)膀胱全切除;
37)塵肺叁期;
38)塵肺貳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9)塵肺貳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粒細胞缺乏癥;
42)再生障礙性貧血;
43)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膚癌;
47)放射性皮膚癌。
5.4四級
5,4.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5.4.2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癥,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肘上缺失;
13)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膝以上缺失;
15)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500px2;
22)下領骨缺損長150px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500px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500px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 *** 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 *** 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49)雙側腎上腺缺損;
50)塵肺貳期;
51)塵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2)塵肺壹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5)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職業病有哪些類型
我國法定的職業病包括10類132種!
2013年12月2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4部門聯合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該《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分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10類132種。《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衛生部和原勞動保障部聯合印發的《職業病目錄》予以廢止。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一、塵肺病:
1、矽肺;
2、煤工塵肺;
3、石墨塵肺;
4、碳黑塵肺;
5、石棉肺;
6、滑石塵肺;
7、水泥塵肺;
8、云母塵肺;
9、陶工塵肺;
10、鋁塵肺;
11、電焊工塵肺;
12.鑄工塵肺;
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1、過敏性肺炎;
2、棉塵病;
3、哮喘;
4、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
5、 *** 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屬肺病。
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
2、光接觸性皮炎;
3、電光性皮炎;
4、黑變病;
5、痤瘡;
6、潰瘍;
7、化學性皮膚灼傷;
8、白斑;
9、根據《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職業性眼病:
1、化學性眼部灼傷;
2、電光性眼炎;
3、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 *** 白內障)。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聲聾;
2、鉻鼻病;
3、牙酸蝕病;
4、爆震聾;
職業性化學中毒:
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5、鈹病;
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8、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鈾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氫中毒;
13、氯氣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氣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氫中毒;
22、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23、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鉛中毒;
26、有機錫中毒;
27、羰基鎳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 *** )中毒;
42、 *** 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鈉)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機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類中毒;
52、殺蟲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擬除蟲菊酯類中毒;
55、銦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環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的其他化學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1、中暑;
2、減壓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動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
7、凍傷;
8、腰間盤突出。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內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膚疾病;
6、放射性腫瘤(含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損傷;
8、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復合傷;
11、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職業性傳染病:
1、炭疽;
2、森林腦炎;
3、布魯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
5、萊姆病;
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雙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職業病:
1、金屬煙熱;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靜脈血栓綜合征、股動脈閉塞癥或淋巴管閉塞癥(限于刮研作業人員)。
職業病的檢查:這個要結合患者的實際情況來定奪檢查事項:
1、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3、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4、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5、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6、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7、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可以認為是職業病的有哪些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衛生部、勞動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發布了《職業病目錄》。
(1)塵肺
(1)矽肺;(2)煤工塵肺;(3)石墨塵肺;(4)碳黑塵肺;(5)石棉肺;(6)滑石塵肺;(7)水泥塵肺;(8)云母塵肺;(9)陶工塵肺;(10)鋁塵肺;(11)電焊工塵肺;(12)鑄工塵肺;(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
(2)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內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膚疾病;(6)放射性腫瘤;(7)放射性損傷;(8)放射性甲狀腺疾病;(9)放射性腺疾病;(10)放射復合傷;(11)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3)職業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①中暑;②減壓病;③高原病;④航空病;⑤手臂振動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
①炭疽;②森林腦炎;③布氏桿菌病。
(6)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電光性皮炎;(4)黑變病;(5)痤瘡;(6)潰瘍;(7)化學性皮膚灼傷;(8)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7)職業性眼病
(1)化學性眼部灼傷;(2)電光性眼炎;(3)職業性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 *** 白內障)。
(8)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①噪聲聾;②鉻鼻病;③牙酸蝕病。
(9)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2)聯苯胺所致膀眈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膚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爐工人肺癌;(8)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
(10)其他職業病
①金屬煙熱;②職業性哮喘;③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④棉塵病;⑤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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