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事故的被傷害者是指哪些人,以及工傷事故是誰賠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與人身傷害的區別是什么?勞動關系與雇用關系相同嗎?
- 2、什么是工傷?工傷事故分類有哪些?
- 3、工傷認定與工傷鑒定的相關問題
- 4、請問什么叫工傷?工傷應具備什么樣的條件?被工傷者應受到什么樣的法律保護?
- 5、怎么判斷工傷 工傷認定的范圍是什么
工傷與人身傷害的區別是什么?勞動關系與雇用關系相同嗎?
1、工傷是由勞動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條款對事件的定性,確定為工傷者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而人身傷害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統稱。工傷是屬于人身傷害的一種。
2、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兩種社會關系,兩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各自特點。正確區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對于解決用工糾紛,指導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律法意義和社會意義
(一)關系主體的范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而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
(二)關系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
(三)關系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而雇傭關系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系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而雇傭關系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并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后,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傭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六)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的意志,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
(七)關系的穩定性不同。一般來說,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在雇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征,勞動者沒有成為用人單位一員的主觀意圖,用人單位也沒有接納勞動者成為單位內部職工的意圖,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但并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處在同一個平臺上,勞動過程主要依靠勞動者獨立完成,勞動內容也并非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什么是工傷?工傷事故分類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與工傷鑒定的相關問題
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可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 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哪些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有6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1) 犯罪或違法;
(2) 自殺或自殘;
(3) 斗毆;
(4) 酗酒;
(5) 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認定工傷的程序
1、申報工傷事故
(1) 企業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間可延長到30日。
(3) 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家屬沒有可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可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
(4)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須經企業簽字后報送;如果企業不簽字,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報送。
2、認定工傷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和職工的工傷待遇申請后,應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日;
(2) 認定工傷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a、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b、指定的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c、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3) 書面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申請人。
如何進行工傷事故調查?
如果工傷事故屬于輕傷和重傷事故,企業負責人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仔細調查;如果工傷事故屬于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因其影響面大,所以由有關單位選定人員進行調查,一般是以國家經貿委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為主組成。
工傷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機構、有關人員進行詳細了解和面談,有權索取所需的信息,凡是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無權拒絕,任何個人組織均不得妨礙和干預事故調查組的正常活動。
工傷事故調查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意見與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存在不一致,經多次調停以后,仍然存在分歧的,可以交由 *** 有關部門裁決,并且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應該把握的時限。
工傷事故調查的目的
(1) 查明事故發生的全過程和原因;
(2) 查明工傷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
(3) 確定工傷事故的責任者;
(4)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5) 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工傷事故調查人員應該具備的條件
(1)與該事故沒有任何直接利害關系,符合避嫌原則;
(2)具有工傷事故調查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
如何進行工傷事故處理?
根據1991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企業應根據工傷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處理意見以及防范措施進行工傷事故處理。如果事故調查表明,工傷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因為有人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玩忽職守,或者是發現事故隱患、危急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則對責任者給予必要的懲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有人故意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工傷事故現場,或者沒有正當理由去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信息和情況的,也同樣要作出懲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事故的處理有沒有時間限制?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工傷事故的處理不允許拖延時間,必須在一定時間(一般在3個月)內結案。如果遇到特殊情況,調查有困難的,最長也不得超過半年時間。而且對工傷事故的結案和處理,一律應予以公布。
工傷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原則
(1)企業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并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行。
(2)對一般事故或性質惡劣的小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兩天內,查明責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對重大事故,企業或企業主管單位應組織由各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的代表參加,對事故現場、工人操作過程是否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機器設備狀況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分析,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以便進行處理。
(4)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分析化驗結果、技術鑒定、儀表記錄、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登記表、報告書、旁證材料等,應當妥善保管。
(5)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或由于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 "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如何理解?
"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是指企業職工執行本單位當班班長、組長以上領導臨時指派的與企業生產或職工正常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任務時,發生的傷亡事故。 對"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發生的傷亡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在緊急情況下"如何理解?
"在緊急情況下"是指企業出現急需處理和解決而又來不及請示單位負責人的情況。例如,某化工廠可燃性氣體發生泄漏,一工人因其他工作事宜正好路經此處,發現這一緊急情況,沒有來得及請示單位負責人,就自己去解決,不慎發生了爆炸,引起火災,該工人受傷致殘。雖然處理可燃性氣體泄漏的工作不是單位負責人指定的,也沒有向負責人請示,但屬于"在緊急情況下",如果耽擱,會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該職工所發生的意外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如何理解對"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1)"工作時間"包括本單位領導(含當班班長、組長)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點工作的時間;
(2)"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內,由于企業設備設施存在缺陷、企業環境不良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如廠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造成意外傷害;
(3)"工作緊張突發疾病"主要是指,由于企業加班加點,或者由于超負荷勞動(比如當班缺員或者搶修等),或者由于帶病堅持工作(車間以上領導知道職工有病假條,但因為工作需要沒有批準其休假),或者在執行任務時突然發病但沒有條件離開工作場所(如火車司機、機長、輪船司機等)搶救治療而病倒在工作現場的;
(4)"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是指如果突發疾病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而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必須經過勞動鑒定部門評殘確定。
如何理解對"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也被認定為工傷?
"履行職責"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在其工作崗位和職責范圍內正常行使權利。受傷害者如果要求認定工傷,應該持有企業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由勞動部門視其職責予以認定工傷。
如何理解對"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而發生的傷亡可以認定為工傷?
企業職工因犧牲個人利益,從事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而造成傷亡的,在認定工傷時,需要持有企業及有關部門出具的可靠證明以及當時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由勞動部門予以確認。
如何理解對"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因公、因戰致殘的復轉軍人到企業工作以后,因舊傷復發需要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必須持有《革命軍人傷殘證》和醫院確診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在具體辦理過程中,應遵循何時舊傷復發何時申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原則。 對于"因公外出期間,出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如何理解?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企業領導(廠、公司級)指派因公外出,并在外出時間段內與所應從事的工作任務有直接聯系的行為。
"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是指非職工本人主要責任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傷害。
"失蹤的"是以法院宣告的裁定書為依據。
"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要求工傷保險待遇,應該持有當地醫院的診斷證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該經過勞動鑒定部門的確定,持有《職工勞動鑒定表》。突發疾病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予認定工傷。
對于"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如何理解?
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內,上下班和回家必經路線上(包括回父母家及中午休息時間回家吃飯途中,只要方向不錯),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非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或由于機動車急剎車造成乘車人員傷害而未構成交通事故的,不能認定工傷。比如某職工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在路上摔傷,該職工認為此傷害事故符合《試行辦法》中規定?quot;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且是在"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和路線上"受的傷,應該被認定工傷,實際上他的觀點是錯誤的,摩托車確定是機動車,但是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必須有受害者和肇事者兩方。該職工受了傷,確實是受傷害者一方,但是卻沒有肇事方,因為事故責任完全在受害者一方。《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是,只有受傷害者?quot;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所以該職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如何理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是指符合國家及本地區有關因工傷亡事故規定的情況下發生的傷亡事故。
如何理解"蓄意違章"情況下發生的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蓄意違章"造成的負傷、致殘、死亡,是指企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造成的傷亡,由企業人員證明,純屬本人惡作劇造成的。在具體操作中,不能將職工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從事與生產工作有關的作業中出現的違章行為簡單地看成屬于蓄意違章。某建筑公司塔吊隊隊長盛某酒后上崗操作,使塔吊套架上部調節導輪錯誤地上升至第一標準節,造成了6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50萬元的重大責任事故,該隊長也在事故中死亡。盛某雖然是在工作中造成的死亡,但是他身為工作現場指揮人員,又是操作人員,主觀上明明知道酒后上崗工作是違反規章制度和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卻故意大吃大喝,并在酒后上崗操作,構成了蓄意違章和酗酒,所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組織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期間發生的意外傷亡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1993年7月24日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3]90號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的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按照工傷處理。這個規定的依據是:工傷保險制度是對在生產、勞動時間內的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致傷殘或死亡和職業病的職工提供醫療、收入補償和撫恤。工傷保險的實施對象和范圍都有嚴格的界定--工傷保險的對象是在職職工,一般適用于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離退休人員已不在生產、工作崗位,不屬于工傷保險的對象;工傷保險的范圍僅包括因工作原因發生傷殘或死亡的職工,而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屬休閑活動而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屬于工傷保險的范圍。所以,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企業在招工考核期間,應聘人員遭受意外傷害是否屬于工傷事故?
企業在招工考核期間,與應聘人員尚未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構成勞動關系,在此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按工傷保險制度的規定處理,而是應當依據民事傷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去解決。
職工因工負傷痊愈后,舊傷復發,是否仍按因工受傷處理?
職工因工負傷治愈后,如經醫院檢查證明確定是舊傷復發,可以按因工負傷的規定處理。
國家通過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對由于工作原因負傷的和由于工作環境原因得了職業病的職工給予了較高的待遇。對于自1951年頒發《勞動保險條例》以來因工負傷的職工,在其后又舊傷復發時,都可以繼續享受因工負傷待遇;在原單位因工負傷,在現單位舊傷復發的,也按因工負傷處理。革命軍人、武裝警察,在部隊因戰、因公導致傷病的,轉業到地方單位工作以后,舊傷、舊病復發的,也按因工負傷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傷是否可以按因工負傷處理?
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須路線上,只限于道路車輛交通事故,而且有公安交通部門認定、責任不主要在于職工本人的意外傷、殘、死亡,在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以后,才能認定為工傷。而職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傷不屬于《試行辦法》所規定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也不存在應對此事故負責的肇事者,因責任在于職工本人不謹慎,所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沒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傷,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傷、殘、死亡的,也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因戰、因公傷殘軍人轉入地方工作后,傷口復發治療期間是否可以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民優發[1997]7號文件規定,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含離退休的傷殘軍人),傷口復發治療期間,按所在單位因工傷殘人員醫療待遇給予治療,不應采取醫藥費包干的辦法。他們在治療期間的工資(離退休費)發放、工資(離退休費)調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單位因工傷殘職工治療期間的待遇處理。
職工因工負傷,在搶救過程中由于輸血染上肝炎,是認定為工傷還是認定為醫療事故?
職工因工負傷,如果職工所在的企業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醫療費用應該按《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但職工在搶救過程中,不論是通過什么傳染渠道得了肝炎,都只能按疾病待遇處理。除了因工負傷醫療費之外,肝炎治療等費用應按職工醫療保險辦法或醫療事故裁決處理。
職工因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而傷亡時,能不能算做工傷?
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因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而傷、殘、死亡的,是屬于在從事對社會有益的工作情況下導致的傷、殘、死亡,可以認定為工傷,所在單位應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遭受意外槍擊致傷,是否屬于工傷范疇?
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和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因工傷亡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31號)中規定,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期間遭受意外槍擊而致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職工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傷殘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職工探親是職工暫時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休息休假的一種方法。原因家勞動總局在1981年關于在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死亡如何處理的問題給四川省勞動廳的復函中指出,這種情況不屬于工傷,應按非因工傷亡處理。《試行辦法》第8條列舉了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十種情形,職工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傷殘不屬于其中,所以不能認定工傷。
退休職工應聘到另一單位工作,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自己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退休后,應聘到另一單位工作,聘用單位除了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外,對于退休職工在工作期間、工作時間內或者在上下班規定時間和必經的道路上,發生無本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機動車事故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二十多年前,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并有醫院的檢查證明,但職工本人沒有馬上申報工傷。最近在家里摔傷,住院治療,又提出補辦工傷。二十多年后還能補辦工傷嗎?
《試行辦法》是從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對職工二十年前發生的傷害事故不具有追溯力。但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職工20年后再提出,已超過了時限,所以不予補辦。《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訴訟時效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的時間開始計算。職工二十多年前受傷時就已經去醫院檢查,并開具了證明,去醫院檢查時應作為權利被侵害之日,在其后1年內,由于沒有提出辦理工傷,從《民法通則》的規定看,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應不予補辦。
職工在工間休息時間,因工廠電暖氣漏電,造成觸電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
按照《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的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工間休息時間,仍屬于上班工作時間。工廠電暖氣漏電,造成職工觸電死亡,責任在職工所在的工廠,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
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范圍包括哪些?
民政部1982年頒布的《關于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范圍的意見》中規定:
(1) 在執行任務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 因戰、因公致殘傷口復發死亡;
(3) 職業病死亡;
(4) 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因突發病死亡;
(5) 因醫療事故死亡;
(6) 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于本人過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犧牲處理。
因公出差失蹤或長期不落不明如何處理?
根據勞人險函[1983]33號復函的規定,職工因公出差失蹤后,單位應該積極地派人力去尋找,查明下落,如果經過查找3個月后仍無下落時,從職工失蹤的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和一切勞保福利待遇。因公出差失蹤查明已經死亡的,可以根據查明的死因,分別按照因工或非因工處理;如果死因一時難以查明,可以暫時按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由于治安和火災引發的工傷,在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在工作崗位由于治安和火災造成的傷亡事故,在認定工傷時,企業應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以及公安部門和消防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
輕傷需不需要認定工傷?
1996年10月1日以后企業發生的輕傷事故,只要符合工傷范圍和認定條件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1996年10月1日以前的輕傷,如果已發展構成評殘等級的,進行工傷認定。
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視同工傷的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的工傷認定
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傷認定的申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傷認定須知
1、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 職業病診斷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3、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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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請問什么叫工傷?工傷應具備什么樣的條件?被工傷者應受到什么樣的法律保護?
回答:
一、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二、工傷具備的條件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 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 *** 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三、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請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
怎么判斷工傷 工傷認定的范圍是什么
一、 工傷認定 的范圍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二、怎么判斷工傷 工傷是進行工作而發生的。這標準可簡稱為工作標準。《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三大要素,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有學者將之分別稱為工傷認定的時間標準、空間標準和工作(或職務)標準。但從《條例》第十四條所例舉的七種情形看,工作標準才是工傷認定的標準。 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 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從用人單位而言,工傷賠償責任以無 過錯責任 為原則。工傷賠償責任最初普遍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即勞動者遭受傷害后,必須證明雇主有過錯才能得到雇主賠償,如不能證明雇主有過錯,那么勞動者就無法得到雇主賠償,雇主因對傷害無過錯(無 證據 證明)的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級別鑒定的標準 工傷級別鑒定標準就是 勞動能力鑒定 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 傷殘等級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以下是工傷級別鑒定標準相關知識的匯總,僅供參考。 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認定程序 (一)申請時間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申請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相信大家之后也就不會再說只要是在工作期間受傷就一定屬于工傷了吧。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如果不經過專門的認定,那么肯定就無法直接按照工傷事故來處理,即使最后受傷勞動者可以獲得賠償,但也不會是工傷方面的賠償。
關于工傷事故的被傷害者是指哪些人和工傷事故是誰賠償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