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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車禍去世,岳父和女婿怎么分賠償金?
按最高院的觀點,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遺產,而是賠償給死者近親屬的款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0日在答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中就指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近親屬的范圍其實相當寬泛。按《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如果按近親屬來說,這個人員實在太多。所以死亡賠償金雖說不是遺產,但現實中處理死亡賠償金還是會參照遺產來處理。從實踐來看,能夠獲得死亡賠償金的主要還是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
如果參照遺產處理,那原則上就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配。但如果從賠償死者近親屬來看,應當個人收入來源、生活狀況、與死者生前的生活緊密程度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更加合理。并且考慮到死者本身需要承擔的法律義務,例如贍養父母和撫養子女。需要被贍養的老人及需要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子女,對于死者的經濟依賴性更強。所以我們在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時候可以適當傾斜。
未分配利潤算資產嗎?
未分配利潤不算企業的資產,算企業的負債。
我們知道,未分配利潤是企業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的結存利潤,是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公積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后留存在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
企業從收入中扣除了所有的成本、費用、利息及股利支付之后,剩下的就是留存利潤,列入資產負債表,并累積到股東權益中。
資產負債表的平衡關系為,資產=負債+股東權益
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作為資產,是企業的權利。
股東權益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為什么說未分配利潤不是資產,而是一項負債?
1、未分配利潤不具備資產的基本屬性,是資金來源。
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如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和固定資產等。未分配利潤是股東的權益,而非全部投資人的權益。
也就是說,資產是資金占用,負債和股東權益是資金來源,即企業資產占用的資金分別為債權人投入和股東投入。
2、股東通過購買公司的股份或股票成為公司的所有者。
股東權益代表著公司的長期資金(資本)的來源。在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被稱為股本和儲備資金,其中有兩個重要的項目是股本和留存收益,而股本是股東發行的股份,留存收益是公司留作發展再投資的留存利潤。
3、未分配利潤相當于股東再投資給公司的資金來源。
公司在正常生產經營狀況下,公司每年都會留出利潤的一部分用于公司業務拓展和對外投資,以謀求公司的持續發展。而股東允許公司將利潤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作為股利發放,其未發放的股利,就相當于股東將未分配的股利這筆錢借給了公司。
因此,留存利潤是公司的一種負債,而不是資產,被列在了資產負債表上。
4、未分配利潤是一種收入準備金,它既可以用來給股東分派股利,也可以用于公司的其他用途。留存收益是表現公司自籌資金以確保企業經營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公司滿足股東發放股利的要求后可用于再投資的利潤越多,公司狀況也就越好。
比如,某公司當年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經股東會研究確定,將該部分凈利潤按40%(400萬元)為股東派發現金紅利,其余的60%(600萬元)加以前年度留存利潤留在公司用于公司未來的經營資金和項目投入。
從這個例子就可以看出,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是全部歸屬于股東的權益,如果股東會決定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全部分掉,那么企業應無條件地支付給股東,則企業就減少了這部分的資金來源,也同樣可以看出,未分配利潤是企業的一項負債,是長期負債。
總之,未分配利潤是企業的一項負債,而非資產。是股東借給企業用于補充經營資金,以及未來發展的資金投入。當然,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越多,說明公司的整體運行狀況也就越好,股東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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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日
拆遷后賠償村集體財產的那部分賠償金要不要分給村民?
你好,拆遷的補償給村集體財產的那部分賠償金肯定是要分給村民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佐治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安置人員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由此,可以看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專款專用,用于安置被拆遷人員。而土地補償費,則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那么,作為歸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是否都應該被村委會所截留,村民是否有權要求分割這部門款項呢?
對于此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未做出明確規定。但土地補償費其是指是對土地收益的補償,土地收益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占有、經營土地而獲得的經濟利益。
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民未來土地收益所做的折現補償,若全部被村委會截留,村民今后的生存將難以保證。
所以,土地補償費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和社會保障,其余部分可用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興辦公益事業或修建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
那被用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興辦公益事業或修建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的那部分占所有土地補償費的比例應該是多少呢?
《河北省人民 *** 關于實行征地片區價的通知》冀政【2008】132號規定: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戶。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濟中法執字第63號民事裁定書,也支持了土地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人二八分的觀點。其認為,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安置和社會保障,為了平衡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債權人雙方的利益,土地補償款中20%的比例可以用于償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集體公益所欠的債務。
綜上,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費,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安置補助費,專款專用,用于被拆遷人員安置,補償標準為需安置人數乘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到六倍;
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六到十倍,其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安置和社會保障;
根據相關地方規章,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收土地使用權人之間可對土地補償費二八分。
文章分享結束,財產分割補償標準和妻子車禍去世,岳父和女婿怎么分賠償金?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嗎?歡迎再次光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