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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車禍去世,岳父和女婿怎么分賠償金?
按最高院的觀點,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遺產,而是賠償給死者近親屬的款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0日在答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中就指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近親屬的范圍其實相當寬泛。按《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如果按近親屬來說,這個人員實在太多。所以死亡賠償金雖說不是遺產,但現實中處理死亡賠償金還是會參照遺產來處理。從實踐來看,能夠獲得死亡賠償金的主要還是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
如果參照遺產處理,那原則上就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配。但如果從賠償死者近親屬來看,應當個人收入來源、生活狀況、與死者生前的生活緊密程度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更加合理。并且考慮到死者本身需要承擔的法律義務,例如贍養父母和撫養子女。需要被贍養的老人及需要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子女,對于死者的經濟依賴性更強。所以我們在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時候可以適當傾斜。
山東2021年教師遺屬補助金標準?
2021教師遺屬配偶補助標準2021年遺屬補助政策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后,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準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后,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后,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后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后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遺屬補助標準執行。
14、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標準后,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公務員的岳父死了單位有補助嗎?
根據規定,單位對公務員岳父死亡的情況并沒有補助。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喪葬管理辦法》規定,公務員在直系親屬死亡時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助,但是對于岳父或岳母這樣的外系親屬,補助并不適用。如果需要資金支持,可以向國家救助組織或相關慈善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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