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為是指在道路交通中違反交通規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不拿行車本也屬于一種交通違法行為。那么,不拿行車本怎么處罰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等證件。如果駕駛員不攜帶行駛證等證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罰款處罰。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四十四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不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的,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四十五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不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因此,如果駕駛員不攜帶行駛證等證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罰款處罰。建議駕駛員出門前一定要將行駛證、駕駛證等證件帶上,以免因此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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