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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特點
1、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2、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宗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對刑事訴訟法制定宗旨的規定是:“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3、第一次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加強人權保障,提高司法效率。這次修改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等方面,并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
4、刑事訴訟法修改有以下亮點:“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受嚴限。現行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5、中國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并同時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涉嫌犯罪的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起訴以后則稱為被告人,他們都不是罪犯。在審判階段,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6、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了修正。實踐證明,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總體上是科學的、合理的。
如何理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1、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價值表現在:是有利于貫徹刑事訴訟原則。是有利于統一司法審判標準。是有利于強化政法機關整體工作理念。
2、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3、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是落實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基本原則的重要舉措。按照法律規定,案件偵查終結的證據標準、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審判階段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是一致的。
4、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理念創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實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制度創新、理念先行”。
充分認識改革并明確改革方向有什么重要意義呢
1、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實。要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這必將開啟我國新一輪改革浪潮,開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加廣闊的前景。第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迫切要求全面深化改革。
3、第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迫切要求全面深化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正文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所有按照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無論是人民檢察院以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還是申訴。
刑事再審案件的開庭審理程序是法院先做相應的準備工作,開庭前15天通知檢察院或當事人查閱相關的證據目錄,確定開庭地點后通知各位訴訟參與人,開庭時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開庭以后的審理流程,跟一審二審的審理流程是一樣的。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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