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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幾小時
法律主觀:律師解 12小時。法律客觀:根據《人民警察法》第11條規定:繼續盤問刑事訴訟法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刑事訴訟法繼續盤問;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刑事訴訟法繼續盤問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
法律分析:由派出所審批。一般情況下繼續盤問的時限為十二個小時,但是如果該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沒有證據能排除其嫌疑的,可以申請延長繼續盤問的時限至二十四個小時,如果嫌疑人對真實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有所隱瞞時,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個小時。
法律分析: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難以證實以及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
繼續盤問和強制傳喚的區別
法律分析:繼續盤問和傳喚的區別:公安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行使繼續盤問權、留置權。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傳喚和繼續盤問的區別,具體如下: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盤問”與治安“傳喚”的不同之處有以下幾點:法律行為進行的場地不同。“盤問”必須是在違法行為發生的“當場”開始進行,并可以有條件地在公安機關“繼續”。這是因為“盤問”是在公安機關發現嫌疑人有違法行為需要立即進行盤查的情況下而立即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所以,必須是在當場進行。
法律分析:口頭傳喚是指對犯罪嫌疑人已經了解清楚,繼續盤問是指公安機關在現場進行執法是對詢問對象的身份或者是其目的沒有了解明確清楚,可以對其進行繼續盤問。雙方的對象和方式以及適用的相關條件都有非常大的區別。
繼續盤問不是強制措施,是一種普通的職務行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只有五種:據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除此之外,其他的任何措施都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繼續盤問是否為強制措施
1、法律分析:繼續盤問不屬于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繼續盤問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繼續盤問,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不包括繼續盤問,繼續盤問只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在偵查案件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訊問措施,不屬于強制措施。
2、法律分析:繼續盤問不是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強制行為。繼續盤問是當場盤問的延續,只有當場盤問不能確定的才會繼續盤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法律分析:繼續盤問具有暫時性控制性質,屬于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4、因此,從本質上看,持續詢問并不屬刑事強制措施的范疇。
繼續盤問48小時的條件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繼續盤問:傳喚、拘傳持續刑事訴訟法繼續盤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刑事訴訟法繼續盤問;案情特別重大、復雜刑事訴訟法繼續盤問,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刑事訴訟法繼續盤問;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法律主觀:繼續盤問48小時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批。根據規定,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長至24小時;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長至48小時。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繼續盤問的適用條件包括: 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繼續盤問的時限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最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時限可延長至48小時,且必須有詳細的盤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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