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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是什么?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于行政協議。
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主要理由如下:原則:《條例》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法律主觀: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可以通過掛牌出讓、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出讓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有: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和綜合用地。用掛牌出讓的方式所出讓的土地,需要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
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解釋是什么 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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