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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是什么?
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主要理由如下:原則:《條例》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出讓合同是 *** 代表國家作賣方,土地使用者作買方,雙方按平等自愿的原則確立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或民事合同,并按民事合同的理論去解釋并運用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中去。
法律主觀: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可以通過掛牌出讓、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出讓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
使用說明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概念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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