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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的工傷賠償標準是多少?
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分別為7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內蒙古自治區人民 ***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內政發〔2014〕65號)規定,內蒙古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7個月,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個月。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內蒙古自治區人民 ***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內政發〔2014〕65號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
內蒙古牧民草場補償規定最新?
補助:
劃定為禁牧區的草原,中央財政對履行禁牧義務的農牧民按照每年每畝7.5元的測算標準給予禁牧補助。
草畜平衡獎勵
劃定為草畜平衡區的草原,根據其承載能力核定合理載畜量,實施草畜平衡管理,中央財政對履行草畜平衡義務的牧民按照每年每畝2.5元的測算標準給予草畜平衡獎勵
內蒙古臨時占用耕地補償標準?
內蒙古臨時占用土地補償標準:
臨時占地實行“先占地,后補償”,先行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此項目臨時占地費為每年每畝1500元,簽訂協議后先行兌付被占戶的半年占地費。待征地拆遷政策體系出臺后,再簽訂正式征地協議,按程序和標準兌付補償款,并落實相關政策和待遇。
臨時占地費為每年每畝1500元,簽訂協議后先行兌付被占戶的半年占地費。秋季大田作物補償費為每年每畝1500元,正在掛果林木補償費按當年產值評估作價計算。待新區征地拆遷政策體系出臺后,再簽訂正式征地協議,按程序和標準兌付補償款,并落實相關政策和待遇。
其他規定:
房屋占用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區位補償價和置換成新價每平米多錢一般由 *** 來核定。但是在確定區位補償價的時候,宅基地的面積要求不得超過宅基地應當建設的面積范圍,對于超出的面積不計算在補償面積里。而重置成新價區一般在每平米400-700元之間確定。
內蒙古林地永久占地補償標準?
1、喬木用材林林木和喬木薪炭林林木:為補償基數的2倍補償。
2、喬木防護林林木:一般防護林林木為補償基數的4倍補償,國家級公益林林木按補償基數的5倍補償。
3、喬木特種用途林林木:為補償基數的10倍補償。
4、喬木經濟林林木和灌木經濟林林木:按單位面積當地同類經濟林盛產期正常年均產值的6倍補償。
5、喬木疏林林木:按同一林種喬木林林木的補償標準補償。
內蒙古征收退耕還林土地補償標準?
一、內蒙古征地補償新標準是多少?
耕地(水澆地)67860元/畝,林地56820元/畝,草地36500元/畝。占用耕地一年按該地類年產值的2倍補償,占用二年的按該地類年產值的3倍補償(其中1倍為土地改造補償費);臨時占用沙柳地、檸條地、天然草地等地類一年按永久征地標準的15%補償,占用二年按永久性征地標準的20%補償。
土地補償費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屬于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在征地安置補償方案依法批準后,以公告的形式將補償安置標準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牧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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