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還對浙江省生態環保補償標準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浙江省生態環保補償標準的知識,包括浙江省退林還耕政策?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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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光伏補貼政策?
發布《百步鎮人民 *** 農房搬遷公寓式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根據文件拆線補償規則,農戶安裝的光伏發電設施,給予適當過渡補償:
1、按安裝板數補助,每塊板補260元/年,補2年;2、拆除及安裝費用補200元/塊
浙江省知青補貼?
有。
知青下鄉期間視同繳費年限,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插隊和兵團一樣待遇。
目前退休金不足每月4000元的,每月補600元;不足6000元的,每月補300元;不足8000元的,每月補100元;超過8000元的,每月補50元。
下鄉時間不足三年的,按上述檔次的百分之80補償;不足六年的,百分之百,超過六年不滿十年的,百分之120;十年以上的,百分之150。
浙江農保和醫保的報銷比例?
浙江省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報銷比例為:
1、在鎮衛生院住院,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可報銷60%;
2、在二級醫院住院,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可報銷40%;
3、在三級醫院住院,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可報銷30%。此外浙江省農村合作醫療大病報銷比例,為凡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的病人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千元以上分段補償,即5001—10000元補償65%,10001—18000元補償70%。其中,鎮級合作醫療住院及尿毒癥門診血透、腫瘤門診放療和化療補償年限額1.1萬元。
浙江省退林還耕政策?
浙江的退林還耕政策如下: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改善水土嚴重流失的狀況,我國出臺了一系列退林還耕的政策。首先是關于退林還耕的補償費用,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和被征家庭的人口數量來給與補償。土地補償費不低于被征土地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而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家庭一家的人口數量來計算。
2021浙江律師收費標準?
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5-6%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
1000萬元以上:1-2%
二、律師服務收費實行 *** 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訴訟以及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申訴,其收費實行 *** 指導價;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社會信譽、服務能力、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規定的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數額。收費標準,為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
三、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訴訟代理收費標準按不高于前一階段收費標準的70%執行。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反訴案件的收費,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基礎上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四、民事訴訟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可按較高者計算。
五、代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由律師事務所按不超過標準上限5倍的幅度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1.通用認定標準
(一)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案件;
(三)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類型案件;
(五)涉外或涉港、澳、臺的案件;
(六)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譯與鑒定人員參與的簡易案件除外;
(七)案情復雜、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案件;
(八)異地辦理(即在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級市行政區劃以外辦理)的非明顯簡易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顯較大的案件;
(十)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作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2.民事案件具體認定標準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的民事案件
1.在縣(市、區)域以上范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被地級市以上媒體、網絡以及 *** 報道引發社會關注的案件;
2.存在政治性、群體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3.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臺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疑難、復雜的民事案件,但案件明顯簡易的除外
1.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或三項以上訴訟請求的案件;
2.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
3.任意一方當事人人數在三人以上的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五條所規定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等案件;
4.證據繁多的民事案件,包括一方證據在二十件以上或雙方證據在三十件以上以及案件事實時間跨度在三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或抗訴案件;
6.與行政法律關系或刑事法律關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訴或刑事再審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8.不在律師事務所所在的地級市行政區劃內審理的案件;
9.訴訟過程中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案件和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
10.開庭審理四次以上或一個審理階段期間超過18個月的案件;
11.新類型案件以及權屬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代位權糾紛、撤銷權糾紛、招標投標買賣糾紛、拍賣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信用證糾紛、期貨交易糾紛、信托糾紛、經營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單糾紛、存單糾紛、承包經營權糾紛、票據證據權益糾紛、股東權糾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海事糾紛;
12.適用特殊程序審理的案件。
六、國內訴訟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法律事務的,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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