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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 3、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細則
- 5、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主要從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法律責任等方面具體規定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措施及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詳細寫明了關于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等多方面的規定。
為確保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確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并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制度。
【答案】: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 *** 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1)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2)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3、第一條 為及時、公正地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態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污水綜合治理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中水利用設施和與其相配套的城市排水管網。
3、水污染防治要求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規劃。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 *** 應當依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計劃。
4、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5、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主要從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法律責任等方面具體規定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措施及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應當遵守《水法》和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內容如下: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 *** ,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各級人民 *** 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湟水水質,保障人民群眾生活、生產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湟水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湟水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湟水水質,保障人民群眾生活、生產用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制定頒布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等地方性法規,初步構建起符合青海實際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體系和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新體制。——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的十年。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應當遵守水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有償使用制度和節約用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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