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監督的規則是什么
- 2、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程序
- 3、刑事立案監督一般程序
- 4、刑事審判監督程序啟動
刑事訴訟監督的規則是什么
第五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或者對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而只是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判決、裁定,確實需要再審時所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程序
1、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控告人和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活動實施監督的方法和步驟。由于控告人和檢察機關的地位和性質不同,所以,二者對立案監督的程序也不相同。控告人的監督。控告人對立案活動的監督是通過申請復議來進行的。人民檢察院的監督。(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
2、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的流程是什么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的流程如下:(1)審查;(2)調查。查閱、復印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3)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4)審查不立案理由;(5)受理被害人控告等。
3、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步:受理案件。檢察院接收刑事立案監督案件,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核,確定是否符合立案監督的條件。第二步:詢問原因。檢察院要求案件的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第三步:審查判斷。如果檢察院認為立案主體給出的不立案理由不充分,將通知立案主體進行立案偵查。
4、法律分析: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刑事立案監督一般程序
1、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步:受理案件。檢察院接收刑事立案監督案件,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核,確定是否符合立案監督的條件。第二步:詢問原因。檢察院要求案件的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第三步:審查判斷。如果檢察院認為立案主體給出的不立案理由不充分,將通知立案主體進行立案偵查。
2、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的流程是什么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的流程如下:(1)審查;(2)調查。查閱、復印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3)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4)審查不立案理由;(5)受理被害人控告等。
3、根據刑事訴訟法及《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進行刑事立案監督工作,按照特定程序執行。首先,對刑事立案主體的不立案行為進行調查,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檢察機關將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
4、法律分析:檢察機關進行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時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對有刑事立案偵查權的案件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與審查。
5、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如下: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時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對有刑事立案偵查權的案件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與審查。
刑事審判監督程序啟動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后有權機關決定啟動和有權機關直接決定啟動兩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2、法律分析:出席法庭。法庭審理是審判活動的核心活動,因而對法庭審理活動進行監督是刑事審判監督的重點之一。庭外調查。受理訴訟參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包括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詢問證人。列席審判委員會。審查判決、裁定。
3、法律主觀: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指令下級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審判監督程序啟動的三種渠道如下:出席法庭。法庭審理是審判活動的核心活動,因而對法庭審理活動進行監督是刑事審判監督的重點之一;庭外調查。受理訴訟參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包括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詢問證人。
5、審判監督程序啟動條件審判監督程序啟動條件如下: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 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