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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古代的辯護制度,中國古代也有“律師”嗎?
中國古代也存在類似律師的職業,稱為“法家”或“訴訟師”。他們具備法律知識和訴訟能力,擅長撰寫狀書和辯護,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春秋時期嶄露頭角。 “刀筆先生”是古代訴訟師的一個稱呼,源自于他們擅長用文字辯論,但也因此受到其他學派的打壓和負面評價。
在中國真正有律師制度是在清末修律的時候,法律大臣沈家本在1906年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1910年頒布,規定了律師可以參加訴訟。明確規定了律師的地位和作用。中國最早對律師制度的認可。規定律師可以寫狀呈堂;上堂辯護;堂詢原告和證人;代被告辯護,引申案例辯論。
古羅馬人發展了復雜的成文法典與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對近代西方法體系有著深遠影響。在共和制羅馬,辯護人隨著法律和告示的增多而出現,逐漸形成行業,成為專職律師。然而,封建制時期,律師制度在多數國家受到限制或廢除,直至公元12世紀后在法國恢復,職業律師制度正式形成。
年和1910年的法律文件,如《各級審判庭試辦章程》和《法院編制法》,正式賦予了律師法律地位。辛亥革命后,張知本引入律師辯護制度,這是中國律師在法庭上為被告辯護的首次實踐。民國時期,《中華民國律師暫行章程》的出臺,規定了律師資格,標志著律師制度的規范化。
標簽孫吳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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