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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發現漏罪怎樣處理?
1、所以,對發現罪犯在服刑期間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下,有的公安機關將此類案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但是,根據相關法律關于逮捕構成三要件的規定,此類罪犯已經被羈押在看管場所之內,已無社會危害性可言,即使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仍只能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服刑人員被發現漏罪的,由于犯罪分子已經在監獄服刑,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不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法律分析: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在依法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后,法院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和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4、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或新罪,先并漏罪應當先并后減;新罪應當先減后并。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并后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并進行處理。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5、服刑期間發現漏罪處理流程是: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6、在服刑期間發現罪犯有漏罪,需要依法作出處理。首先,對新發現的罪行進行單獨判決。然后,將此新判決與前次判決所定刑罰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總刑罰。重要的是,前次判決所執行的刑期將被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
判決后發現新罪怎么辦
1、在判決下達后,刑罰實施前,若發現罪犯有未判決之罪行,應對此新的罪行進行判決。將前后兩次判決的刑期相加,按照刑法規定,裁定其應執行的刑期。已執行的刑期,應計入新判決的刑期中。此種情況下,司法機構需重新展開調查、起訴及審判工作。
2、案件宣判之后,在執行刑罰之前,如發現犯罪者尚存未經審判之罪狀,應針對新案進行審判。判兩案罰金之和,以律法規定,裁定應執行之刑期。已執行之刑期,應納入新判刑期之內。此時,司法機關需重啟調查、起訴和審判程序。
3、罪犯判刑后再犯罪的,需按數罪并罰原則進行處理。若前罪刑期已滿,新罪在刑罰執行期間被發現,則應對新罪進行判決,然后合并前罪尚未執行之刑與新罪處刑,根據刑法規定裁定應執行刑期。數罪合并時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斟酌決定執行刑期。
4、法院判定罪犯有新罪后,將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實施數罪并罰。并罰方式依特定原則行事,即首先針對各條罪行進行量刑裁決,再依相關法律規定的并罰規范確定應服刑期。若新罪被判為有期徒刑,且前罪亦有期徒刑,則通常在整體刑期中較低刑期與較高刑期中選取,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5、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并后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并進行處理。
6、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再次犯罪的,應對新犯的罪行進行判決,并根據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最終執行的刑罰。
有漏罪也有新罪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并罰: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法律主觀:發現漏罪不需要再重新立案了,只需要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條之規定,對漏罪應當和已經判決的罪名數罪并罰,決定最終的刑期。
對于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情況,處理方式分兩步進行。首先,需先對漏罪進行處理,通過并罰方式計算出刑期,然后減去已執行的部分刑期。接著,再將新罪的刑期與前罪未執行的刑期合并處理。最終,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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