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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臺灣學者楊建華的著作有哪些
- 2、何為我國的地域管轄制度
- 3、自由心證
臺灣學者楊建華的著作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下);《民事訴訟法問題研析(三)》;《大陸民事訴訟比較與評析》。應該還有別的吧你可以再細細的查找一下。
[12]楊建華著:《新版商事法要論》,臺灣三民書局,1983年版,第1頁。 [13]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84頁。 [14]櫻井雅夫:《國際經濟法研究——主論海外投資》,1977年日文版,第1章。
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著名經濟法學家。主要著作有: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 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考工記》是我國第一部手工技術匯編,聞名中外的科技名著。
何為我國的地域管轄制度
1、除專屬管轄外,其他管轄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對案件均有管轄權。總體上體現了一種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被告就原告”為例外,兼顧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權的立法思想。
2、法律主觀:一般地域管轄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以最初受理法院審判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審判為輔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主原則:(1)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
3、一般地域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行政案件原則上應該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法律主觀:地域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當地國法。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5、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為訴訟的特定法律關系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
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是法官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根據一定的規則和案件審理處的資料狀況,基于自由的判斷形成心證,從而認定案件事實的原則(筆者所下定義)。
法律分析: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
法律分析:自由心證證據制度:是指一切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以及證據的取舍及其證明運用,法律不預先作出規定,均由法官或陪審團根據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斷,根據其形成的內心確信認定案情的一種證據制度。
法律分析:自由心證是指對證據取舍、證據證明力以及由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規則,法律不予先以成文規定,而由法官按照自己良知、理性形成確信,對案件事實進行評判的證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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