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八大類犯罪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八大類犯罪量刑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什么是一般刑事犯罪?如何判刑?
- 2、八類暴力犯罪是什么
- 3、八大犯罪都有哪些
- 4、刑事案件量刑標準一覽表
什么是一般刑事犯罪?如何判刑?
犯罪行為可以概括為所有危害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惡劣行為,同時,只要符合我國法律的 立案 標準,都會構成犯罪。一旦確定為 刑事犯罪 ,相關責任人必將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刑事案件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即普通的刑事案件、重大刑事以及特殊刑事案件。什么是一般刑事犯罪呢?如何判刑? 一、什么是一般刑事犯罪? 刑事案件分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特大刑事案件??梢詮囊韵聨讉€方面來區別: 1、標的額的大小。 涉及到的財物額是否重大。 2、影響力是否重大。 3、雙方人數多少,涉案人數是否眾多來區分。 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偵查的各類重特大犯罪。這是對此廣義的解釋。但從歷次政法機關在論述社會治安形勢和開展“嚴打”斗爭使用該語時,是有特指的,并不象字面理解那么寬泛,可解釋為由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偵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宣告刑在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上的刑事犯罪。這就是嚴重刑事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的區別。 二、如何判刑?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 刑事拘留 ,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 批準逮捕 ,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 后的 偵查期限 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 刑罰 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 證據 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 公訴 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 二審 終審制, 一審 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 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 超期羈押 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 律師 代為 申訴 ,申請 取保候審 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 減刑 的。如果高于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 假釋 、 保外就醫 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可以清楚什么是一般刑事犯罪,以及如何判刑。嚴重刑事犯罪主要包含八大類刑事案件,犯罪人年滿十四歲就會被判刑,而一般刑事案件則要相關責任年滿人十六歲承擔責任。同時,對于一般刑事犯罪也會根據具體的案件進行懲處。
八類暴力犯罪是什么
八類暴力犯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毒罪8項犯罪。是已滿14周歲的人犯這八個罪要負刑事責任的八個罪。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 *** 、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img]八大犯罪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八大類刑事犯罪案件是指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毒和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八種嚴重犯罪,只要已滿十四周歲就能追究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案件量刑標準一覽表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一、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集資詐騙罪
1.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四)信用卡詐騙罪
1.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五)合同詐騙罪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六)非法持有 *** 罪
1.構成非法持有 *** 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 *** 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 *** 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七)容留他人 *** 罪
1.構成容留他人 *** 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 *** 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1.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基礎上,可以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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