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復議?
復議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被處罰人不服決定,要求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該決定的一種行政救濟方式。
二、復議的程序
(一)提出復議申請
被處罰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二)受理復議申請
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復議審查
1.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復議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書。
2. 行政機關在復議審查中,可以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也可以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四)復議決定
1. 復議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 復議決定可以是確認原決定,也可以是改變原決定。
3. 復議決定是行政機關的終決定,對申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復議的注意事項
(一)復議申請應當詳細說明不服的理由和事實,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二)復議申請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復議期間,被處罰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中止措施。
(四)復議期間,被處罰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復議決定是行政機關的終決定,被處罰人應當履行決定。如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訴訟。
總之,復議是被處罰人在行政處罰決定后的一種救濟方式,但復議并不是的,復議申請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被處罰人應當認真履行復議決定,如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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