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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國家在2017年對傷殘軍人有些什么新政策?
- 2、最新的軍人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怎樣的
- 3、部隊評殘等級標準和補償標準
- 4、傷殘軍人撫恤金標準2017
- 5、2017年傷殘軍人有什么新政策?
- 6、最新軍人評殘標準十級
國家在2017年對傷殘軍人有些什么新政策?
國家在2017年對傷殘軍人新政策是: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擬增加一款,對殘疾軍人安置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式作出總體規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者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同時規定,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此外,草案規定,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以及民航班機,其中,殘疾軍人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再次提高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城鎮“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
農村“三屬”定期撫恤金與城鎮“三屬”實行統一標準;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參戰參試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別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第23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第26次提高“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和“三紅”生活補助標準,并首次實現了“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的城鄉統一。今年中央財政繼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標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經費13億元,全年共安排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經費380億元。
擴展資料:
傷殘軍人的認定:
1、“因戰致殘”,是指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經醫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其具體范圍是:
(一)對敵作戰中負傷致殘的;
(二)臨戰前在戰區執行潛伏、偵察(包括巡邏、執行后勤保障)等任務,遭敵人武器傷或其他意外傷致殘的;
(三)平時在邊境線執行潛伏、偵察、巡邏、后勤保障等任務,遭敵人武器傷或誤傷致殘的;
(四)對敵斗爭中被俘不屈負傷致殘的。
2、 “因公致殘”是指在執行公務中致殘,經醫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其具體范圍是:
(一)在從事軍事訓練、施工、生產等任務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責任和無法抗拒的意外傷致殘的;
(二)在執行任務中被犯罪分子致殘的;
(三)在維護社會治安,搶救保護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被犯罪分子致傷或遭意外傷致殘的;
(四)因患職業病致殘的;
(五)因醫療事故致殘的,也按因公致殘對待。本條所稱的“因病致殘”,是指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經醫療基本終結,符合二等乙級以上病殘條件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軍人新舊殘疾等級套改辦法出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我國再次提高傷殘軍人及烈士遺屬撫恤補助標準
最新的軍人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怎樣的
您好:
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
一、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評定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傷殘等級,分為四等六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的,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2.兩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完全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髖、膝、肩、肘關節中四個以上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5.具有一等兩種殘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級的各一種殘情;
6.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后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
4.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
5.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攣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
7.顱腦損傷致成癡呆;
8.雙目失明;
9.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10.肝臟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臟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尖瓣腱索斷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
13.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結核;
15.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
16.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于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為二等甲級: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功能完全喪失;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髖、膝、肩、肘關節中兩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3.兩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或三指傷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礙;
5.顱腦損傷致經常 (每月兩次以上)發生癲癇;
6.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且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7.咀嚼機能完全喪失,或舌缺損三分之二以上;
8.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矯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傷后行永久性腸或膀胱造瘺;
10.傷后雙側睪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損;
11.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
12.胸廓改形術后嚴重影響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條以上;
13.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輕度損傷;
14.胃全切除或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臟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結核;
17具有二等乙級兩種殘情;
18.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髖、膝、肩、肘關節中一個強直且功能完全喪失,或腕、踝關節兩個以上強直且功能重大障礙;
2.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
3.兩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兩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礙;
5.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6.頜骨損傷,牙齒脫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裝假牙;頜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或顳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及咀嚼困難;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8.肺切除一葉且有較重并發癥;
9.胃大部切除,或胃、腸、肝、膀胱某一臟器多處受傷經行修補術或部分切除且有較重并發癥;
10.一側腎摘除;
11.燒傷后遺留瘢痕占全身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
1.一目失明,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矯正;
2.鼻子脫落,或雙鼻孔閉鎖不能修復;
3.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同手食指失去兩節以上,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跖趾關節強直;
6.脊椎一個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礙;
7.長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關節(腕、踝關節以上)傷后畸形,致影響功能且不能矯正;
8.脾臟摘除;
9.面部燒傷后遺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稍有不便的,為三等乙級;
1.語言不清:
2.一耳全聾,或兩耳聽覺有很大障礙(電測聽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50分貝以上);雙側耳廓全脫落或一側耳廓全脫兼有一側耳廓損傷;
3.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矯正,或一目裸眼視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節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節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6.一側睪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傷,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病,經醫療基本終結,退伍時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病殘等級,病殘分為兩等三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后遺癥而致癡呆,或兩肢以上癱瘓;
2.眼疾患致雙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后遺癥致一側癱瘓,或兩肢以上功能嚴重障礙,或智力嚴重障礙;
2.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長期不消退,或反復出現消化道出血;行門靜脈高壓癥分流術;
4.各種心臟疾病或心臟手術后,心功能失調達三級,并經長期治療不能緩解;
5.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功能損害;雙側腎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爾/升(25毫克%)以上,酚紅排泄試驗二小時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腸或結腸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復和矯正;
9.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后遺癥致肢體部分癱瘓;
2.各種心臟病或心臟手術后,心功能失調達二級,并經長期治療不能緩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較重并發癥;
4.早期肝硬化:肝腫大、質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腫大;谷丙轉氨酶持續升高,并伴有絮濁試驗明顯異?;蜓獫{蛋白減低、丙種球蛋白明顯升高;
5.肺切除兩葉,或切除一葉并作胸廓成形術;
6.一側腎切除;慢性腎炎:尿蛋白持續在(++)以上,尿素氮持續高于正常值,酚紅排泄試驗二小時共排出30~50%;
7.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較重并發癥;
8.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長期持續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細胞總數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萬/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嚎崭寡?.4毫摩爾/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續在(++)以上,尚需藥物維持治療;
10.類風濕性關節炎致大關節強直、畸形、功能嚴重障礙;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12.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img]部隊評殘等級標準和補償標準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綜合考慮殘疾軍人于醫療期滿后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職埖燃壴u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
1.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
2.極重度智能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脊柱損傷后致完全截癱;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毀容;
11.雙眼球摘除;
12.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3.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4.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5.大部分小腸切除,殘余小腸不足50cm;
16.小腸移植術后移植腸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腸內營養或普通飲食;
17.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無法行腎移植手術)。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中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人批準退休后即審定安
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傷殘軍人撫恤金標準2017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現役軍人傷殘的撫恤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四條、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序確定。因病評殘僅限于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查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后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后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傷殘撫恤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 *** 負責妥善安置,并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2017年傷殘軍人有什么新政策?
革命傷殘軍人死亡的有關政策規定
(1)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后,停發傷殘撫恤(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2)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3)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和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特殊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4)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另增發半年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撫恤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予以辦理
1.退出現役的特、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并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且分散供養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因傷殘后遺癥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或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照顧的,或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門專門設立的機構集中供養,發傷殘撫恤金和住院生活補助費,不發護理費。
護理費標準由各地民政、財政部門每年7月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按規定比例制定,即因戰、因公特等革命傷殘人員為本地區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一等革命傷殘人員為40%,因病一等為30%。當社會平均工資出現負增長時,護理費標準不做調整。
自1979年對越自衛還擊作戰以來退出現役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可到原征集地縣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需要建房的,由當地 *** 解決,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和16周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16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可同時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并根據當地條件,由國營和集體單位妥善安排這些傷殘軍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鎮戶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恤金,保證他們的生活。
3.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人員,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其傷口復發所需醫藥費不得包干。
在鄉二等乙級(含)以上傷殘軍人享受衛生部門的公費醫療待遇,且醫療費不得包干。
在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4.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負責解決。經批準到外地治傷或安裝假肢的,其差旅費準予報銷。其中有工作單位的,按本單位公(工)傷待遇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5.革命傷殘軍人乘坐交通工具,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準予優先購票,并享受票價優待。交通工具是指: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減收票價50%;國內民航客機,減收票價20%。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二級因戰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級因戰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級因戰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級因戰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級因戰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級因戰7870因公7040
八級因戰4970因公4550
九級因戰4140因公3310
十級因戰2900因公2480附表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城鎮794071106690農村476045504350
軍隊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殘疾等級殘疾性質撫恤金標準
一級因戰26080因公25250因病24430
二級因戰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級因戰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級因戰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級因戰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級因戰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級因戰7870因公7040
八級因戰4970因公4550
九級因戰4140因公3310
十級因戰2900因公2480
殘疾軍人安置問題解答:
問:傷病殘軍人退役有哪幾種安置方式?
答: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采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可采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傷病殘軍官、文職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大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問:軍人傷殘等級評定和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殘,醫療期滿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提出殘疾等級評定申請,師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定期、集中組織申請人員進行殘情醫學鑒定。殘情醫學鑒定由申請殘疾等級評定人員所在的體系醫院或總后勤部衛生部、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指定醫院承擔。經殘情醫學鑒定符合殘疾等級評定條件的,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批?,F役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患病醫療期滿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會同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政治機關干部部門逐級審核上報,軍區級單位后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定期、集中組織醫學鑒定。醫學鑒定由指定醫院,組織專家按照《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標準》進行。鑒定結論報總后勤部衛生部、軍區級單位后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審批。
問:傷病殘軍人退休后如何移交 *** 安置?
答:傷病殘軍人批準退休后的第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及時移交。傷病殘退休軍人,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傷病殘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傷病殘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后,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問:傷病殘軍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規定的?
答: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計劃,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傷病殘退休軍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于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準補齊。
問:傷病殘軍人退役移交 *** 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是如何規定的?
答: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 *** 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問: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補助費如何發放?
答:為體現軍委、總部對傷病殘軍人的深情關懷和特殊照顧,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規定從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規定》適用范圍的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 *** 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是: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每人一次性補助1.5萬元;被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和因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補助0.75萬元。這一標準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
問:傷殘撫恤金如何發放?
答:軍人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殘疾的,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享受撫恤金。服現役的殘疾軍人撫恤金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撫恤金由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按月發給。目前,撫恤金標準最高的已達到一年2.2萬多元。
問:護理費的發放對象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癱瘓、雙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軍隊退休干部,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準,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根據不同殘疾等級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 *** 民政部門負責解決。移交 *** 安置的符合享受護理費的傷病殘退休干部,護理費執行軍隊標準,經費由國家財政負擔。
問:違反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的有什么處理辦法?
答:這次制定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有五種情形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即:違反規定給不符合條件的軍人辦理傷病殘退役手續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計劃及時兌現住房補貼、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準發放有關經費的;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響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職盡責或者收取規定標準外經費,影響交接工作的;傷病殘軍人有關生活、醫療待遇落實不到位的。同時還特別規定,傷病殘軍人退役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管理單位研究報軍級以上單位批準,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休生活補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補助。
最新軍人評殘標準十級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已經失效)
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后有發作性頭痛,住院超過1個月,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后,邊緣智能;
3.腦外傷后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后;
4.顱內異物;
5.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手指末節缺失;
6.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無需手術;
7.四肢長骨干骨折術后;
8.肌腱及韌帶損傷術后合并輕度功能障礙;
9.兩節及以上脊柱橫突骨折不愈合合并腰痛;
10.創傷后四肢大關節之一輕度功能不全;
11.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2.面部瘢痕>2%;
13.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發>5%;
14.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15.雙眼矯正視力<0.8;
16.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7.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或術后無晶體眼,矯正視力正常;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術矯正,但仍影響外觀;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術,但仍影響外觀;
20.瞼球粘連影響轉動,行成形術,但眼球轉動仍有限制;
21.晶狀體部分脫位;
22.角鞏膜穿通傷治愈;
23.眶內異物未取出;
24.外傷性瞳孔散大;
25.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26.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27.嚴重聲音嘶??;
28.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后;
29.嗅覺完全喪失;
30.單側鼻腔和(或)鼻孔閉鎖;
31.一側顳下頜關節功能不全,張口度<2.5cm;
32.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顆以上;
34.肋骨骨折≥3根;
35.肺內異物存留;
36.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后;
37.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38.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25%。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十級傷殘
1.日?;顒幽芰Σ糠质芟?;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擴展資料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傷殘等級評定標準郴州市 *** 門戶網站-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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