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的主要區別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定罪情節,量刑情節的定義,區別,種類
- 2、量刑情節刑事處罰的具體有怎樣的含義?
- 3、刑法中的量刑情節都有哪些
- 4、法定量刑情節
- 5、量刑情節與犯罪情節的區別!
- 6、犯罪既遂與否是定罪情節還是量刑情節
定罪情節,量刑情節的定義,區別,種類
犯罪的成立條件,定罪情節是決定犯罪成立的事實,因而可以認為,定罪情節就是犯罪構成事實。當然,定罪
情節與犯罪構成仍然有一定的區別,作為犯罪構成,它的存在離不開犯罪事實,但犯罪構成又不是那一個事實
所能代表的,它是事實的整體,注重的是各種事實整合所形成的整體性,而作為定罪的情節,則注重的是事實
的具體性,是各種具體的情節,離開了犯罪構成事實,離開了定罪情節,也就沒有犯罪構成。
第二,注重事實的基本方面。由定罪情節所要解決的是對行為的定罪問題決定,定罪情節所注重的是犯罪
構成事實的基本方面,而非全部細節。任何事實,作為一個現實存在的事物,在與其他事物相區別的角度觀察
,是獨立的,它是“一”;而當我們把觀察的視角轉向事實的內部,就會看到它并不是沒有任何內部結構,它
仍然由一定的更具體的事實構成,因而它又具有“多”的性質,即某一個構成要件事實也是由若干情節構成的
。[2]在這樣的事實中,作為定罪事實的內容,并不需要把某犯罪構成事實的全部情節均予以關注,只要把握其
基本的內容就可以完成定罪的任務。由于定罪情節的作用在于定罪,因而對定罪沒有作用的內容就沒有必要在
其關注之列??梢哉f,定罪情節關注事實的基本方面或稱抽象的方面,是由定罪情節的作用決定的。定罪情節
的這個特點,也就決定了在構成要件事實中也有量刑情節存在的余地。
第三,定罪情節起作用方式的非獨立性。定罪情節是對具體犯罪的成立有決定意義的情節,但這并不意味
著某一個定罪情節可以單獨決定犯罪是否成立。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離開了其
他要件的配合,任何一個事實,不管這個事實對成立犯罪有多么重要,都不能單獨決定犯罪的成立,這是由定
罪的特點決定的。定罪情節起作用的方式,不是單獨決定犯罪的成立,而是作為犯罪構成內容的有機組成部分
,與其他定罪情節一起決定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說,在決定犯罪是否成立這一點上,定罪情節的評判是綜合性
的。
2.量刑情節的基本特征
量刑情節是指在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決定對行為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以及判刑輕重的情節。如果說
,定罪情節決定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基本情況,由此決定了對行為人是否需要定罪,并
決定了與該行為相適應的法定刑幅度的話,那么,量刑情節就是在此基礎上,具體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確
定的量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具體程度,由此決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選擇具體刑罰點。也就是說,量刑情節
反映著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的大小。與定罪情節相對應,量刑情節有以下特點。
第一,范圍的廣泛性。與定罪情節不同,量刑情節不僅與犯罪構成事實有密切的關系,而且包括犯罪構成
事實以外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有關的所有事實,無論是罪前事實、罪中事實、罪后事實,都有
可能成為量刑情節的內容。量刑情節的這種范圍的廣泛性說明,量刑情節的范圍比定罪情節的范圍要大得多。
第二,注重行為事實的非基本方面與非行為本身的事實。如果說,定罪情節注重行為事實的基本方面,那
么,量刑情節就是注重行為事實的非基本方面以及非行為本身的事實。在定罪的時候,由于與一定的法定刑幅
度相對應的不是事實的一個點而是一個幅度,因而與一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對應的行為也不是一個特定的點,而
是一個范圍,在這個范圍內,無論行為有什么差異,都不影響成立特定的犯罪形態。即只要具備成立該行為的
最低限定要求,作為定罪來說,就是具備了充足條件,而作為質與量相統一的事實,卻存在著差異,甚至是重
大差異,這種差異對定罪沒有影響,但這種差異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人身危險性程度,因而對量刑有
重要影響,這種在定罪中不起作用,卻能夠對量刑有影響的行為事實的非基本方面,就是行為事實作為量刑情
節的具體內容。
例如,行為的手段、行為的時間地點、犯罪結果的具體的數量、對構成要件客體以外的非構成要件客體所
造成的影響等??梢赃@樣說,作為刑法規定的行為,只能是類型性行為,類型性行為的重要特點就是具有一定
程度的抽象性,在對某類行為進行抽象的過程中,不得不將其差異舍掉,只將其相同的一面作為行為類型的內
容,這種為了保持類型的同一性而舍掉的東西,就是行為事實中非構成要件的內容。所謂非行為本身的事實,
是指行為以外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關的如犯前表現、犯后態度、犯罪目的與動機等
內容。
第三,起作用方式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主要表現在:每一個具體的情節都可以不依賴于其他情節而單獨
對量刑發生影響。當然,并不排除對多個情節綜合考慮起作用的情況,或者說,這種情況是經常存在的,但并
不能因此使某一個情節失去單獨起作用的可能性。
(二)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關系
一般說來,定罪情節影響定罪,量刑情節影響量刑,兩種情節性質不同,作用不同,表現形式也不同。但
兩者并非沒有關系,毋寧說,兩者的關系是復雜的,這種復雜性主要表現在它們在功能上具有交叉重合的關系
,即一個情節在某種情況下既是定罪情節又是量刑情節,因而在定罪與量刑時均需起作用;但對同一情節又不
能重復評價,以保證刑法中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實現。從形式上看,兩者似乎是矛盾的,一個情節同時具有定
罪與量刑兩種功能,如何可以做到不重復評價?本文在這里試圖說明這個問題。
1.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功能交叉說明,一情節可以一身二任
功能交叉概觀。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功能交叉,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我國刑法在分則的規定上
,是將一定的行為事實與一定的法定刑相對應,因而,定罪情節在決定罪的同時,也就決定了法定刑的基本范
圍。量刑情節的作用,一般是在此基礎上,根據具體情節的情況,裁量具體的刑罰,即定罪情節決定的與此相
適應的法定刑幅度,是量刑情節起作用的基礎。在這個意義上,定罪情節也是最重要的量刑情節。其二,量刑
情節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對定罪起作用。一般說來,量刑情節對定罪不起作用,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并非絕對
如此。任何一個行為構成犯罪,都需要行為達到一個量的限度,以符合特定質的要求,而這個限定并非一個絕
對不可變的點而是一個有一定范圍的面,是一個幅度,這個幅度也可以說是罪與非罪的臨界點。當構成要件的
事實使行為處于這個臨界點的時候,是否成立犯罪,量刑情節就會有發生作用的余地。當然,這種作用不是情節直接作為構成要件的內容,而是通過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使處于臨界點的行為具有了可罰性。
功能重合特例。除以上的一般的功能交叉之外,還有一些是屬于某種事實既是定罪情節,又是量刑情節的
情況。以未遂為例。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行為符合法定
的未遂的條件,是認定犯罪未遂形態的根據,因而未遂是定罪情節;而在量刑上,未遂又是法定的可以從輕、
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也就是說,未遂情節是一身二任,既是定罪根據,又是量刑基礎,一個事實對定罪、量
刑均有影響,發生了功能的重合。
2.雙重身份情節的兩次適用并非對一個事實的雙重評價
在功能交叉重合的情況下,不管是一身二任的特例還是一般性的功能交叉,都是一個情節具有了定罪與量
刑的雙重身份。那么,在一個情節具有雙重身份時,是否可以兩次起作用,就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從本質
上看,一個情節只能起一次作用。情節在定罪或量刑中起作用,意味著對該情節的評價,如果對一個情節進行
兩次評價,就意味著對該情況的作用進行了重復計算,會導致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后果。但雙重身份情節的兩次
使用不是對一個情節的兩次評價。從形式上看,一個情節可以兩次被使用,但每次使用著眼于該情節的不同方
面。作為定罪情節時,注重的是事實的基本方面,著眼于事實能否滿足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要求;而作為量
刑情節時,則著眼于該情節的具體事實內容,即該事實的細節。也就是說,作為定罪情節時,著眼的是該情節
的一般性或稱該類情節的共性;作為量刑情節時,著眼的是該情節的特殊性或稱該類情節的個性,反映了各個
情節的差異性。作為起作用的具體部分來說,均只被評價一次,不存在重復評價問題
[img]量刑情節刑事處罰的具體有怎樣的含義?
量刑情節刑事處罰是指刑法明文規定或者司法機關酌情確定的定罪事實以外的,體現犯罪嚴重程度。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具有以下特征: (一)量刑情節的內容 量刑情節是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是對量刑發生一定影響的要素,這些要素應當是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這也是以事實為根據的量刑原則的直接體現。當然,這里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既可以是罪中情節,也可以是罪前情節和罪后情節。罪中情節在犯罪進程中表現出來的影響是刑的事實要素,它在量刑過程中起著直接的決定作用。而事前情節與罪后情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例如,犯罪后的態度,是坦白交待還是拒不認罪,對于量刑也具有重要影響。 (二)量刑情節的功能 量刑情節對決定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具有重要影響,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是量刑的主要內容,量刑情節對此具有決定作用。因此,量刑情節不同于定罪情節。定罪情節作這一種罪量要素,是決定犯罪成立的事實根據,它所要解決的是罪之有無的問題。而量刑情節是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解決罪之輕重的問題。因此,應當把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加以區分,尤其主要禁止重復評價:已經用于定罪的犯罪構成事實要素不能作為量刑情節再次使用。
刑法中的量刑情節都有哪些
一、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 法定情節:是 刑法 總則或者分則中明確規定的情節,如刑法中規定: 正當防衛 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從輕或者免于處罰。又如: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等,都是法定情節。 酌定量刑情節,簡稱酌定情節:是刑法沒有作出量刑的具體規定,只是根據有關刑事政策和經驗,由法官靈活作出的量刑適用情節。如刑 法規 定:被判處 罰金 的,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酌情減少和免除。 酌定情節,它雖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量刑仍然起著重要作用。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為 犯罪構成 要件(行為)內容時,不是量刑情節。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 3、犯罪的對象。在刑法沒有將特定對象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的具體差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 4、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時,危害結果的輕重對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 5、犯罪的動機。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說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6、犯罪后的態度。犯罪后的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既不是定罪的根據,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系的一貫表現,卻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 二、應當情節和可以情節 應當情節:是指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如犯罪后 自首 又有重大 立功 表現的,這是量刑是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決定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可以情節:是指在量刑時法官依法律許可或者法律授權在量刑時的先擇性情節,如: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犯罪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從輕情節和從重情節 從輕情節:是指依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可以在規定的處刑幅度內從輕處刑的各種情形。如: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過失人又主動 投案自首 、積極搶救被害人并賠償其損失等,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其過失人在造成過失后的作為,即是減輕情節,主動中止犯罪,也具有減輕情節。 從重情節:是指依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在處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的各種情形,如過失致人死亡,本應主動投案自首,采取積極搶救措施,但過失人卻逃離,致傷者死亡,依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人逃離,不搶救傷者的情節,就是從重情節。 四、單功情節和多功情節 單功情節是僅有一種量刑情節的情節,如 累犯 ,只有一種量刑情節從重。 多功情節是對量刑產生多種可能的情節,如初犯、偶犯、中止犯等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比較重要的就是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了。而在法院對刑事案件做出審理宣判的時候,必須要充分考慮到其中的法定情節或者酌定情節。其中屬于法定情節的包括正當防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從輕或者免于處罰。而要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等,都是法定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
我國法定的量刑情節有:累犯、主犯、自首、立功等法律都規定了量刑情節。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其他主犯,按照其參與的或者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對于累犯,應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量刑情節與犯罪情節的區別!
量刑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據以處罰輕重或者免除處罰的主客觀事實情況。
犯罪情節 是指犯罪的情狀。我國刑法中犯罪情節,可以分為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而定罪情節又可以分為基本情節與加重或者減輕情節。前者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情節,后者是區分輕罪與重罪的情節。這里的情節是指基本情節,也就是作為罪量要素的情節。這種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表明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而為犯罪成立所必須的一系列主觀與客觀的情狀。在我國刑法中,以一定的情節作為構成犯罪要件的,稱為情節犯。而情節犯又可以分為純正的情節犯與不純正的情節犯:前者是指刑法規定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后者是指刑法規定以一定的條件(例如造成嚴重后果等)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
犯罪既遂與否是定罪情節還是量刑情節
犯罪既遂是量刑情節,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我國 刑法 分則具體條文所規定的特定故意犯罪的 犯罪構成 要件實際上就是特定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態。因此,對故意犯罪的既遂犯,應當直接按照該刑法分則具體條文所規定的 刑罰 規格量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于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的主要區別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