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新疆自治區職工遺孀生活費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新疆喪葬撫恤金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2022遺孀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么
- 2、退休職工死亡后遺孀有生活費嗎?
- 3、遺孀生活補助國家規定
- 4、新疆 *** 爾自治區企業退休干部去世后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按什么標準發放?
- 5、新疆遺孀補助政策
2022遺孀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二)按照《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img]退休職工死亡后遺孀有生活費嗎?
法律分析:勞動法中對職工遺孀生活費沒有規定,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擴展資料一、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指的是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擴展資料一、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指的是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孀生活補助國家規定
相關規定:(1)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均按戶籍所在地 *** 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①死者系因公犧牲并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準,不能累加。
(3)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新疆 *** 爾自治區企業退休干部去世后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按什么標準發放?
?按目前的規定,企業單位:
????? 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準支付;
????? 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準支付。
? ???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撫待遇標準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新疆遺孀補助政策
我想你說的應該是“離休干部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離退休費遺孀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吧? 這個政策是有個自治區級的文件的,2009年9月,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 *** 辦公廳轉發《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老干部局、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離休干部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離退休費遺孀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意見》(新黨發〔2009〕17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黨委、 *** ,各地、州、市黨委、 *** (行署),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自治區大中型企業、中央駐疆單位,生產建設兵團: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老干部局、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離休干部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無離退休費遺孀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意見》已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 *** 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新疆 *** 爾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新疆 *** 爾自治區人民 *** 辦公廳 2009年9月16日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老干部局、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 調整離休干部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 革命工作老工人無離退休費遺孀 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意見 今年是新中國成立60周年。為體現黨和 *** 對離休干部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無離退休費遺孀的關心與愛護,照顧好她們的晚年生活,現就調整離休干部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后符合享受照發原工資待遇條件的老工人)無離退休費遺孀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和同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孀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來的每月500元調整為每月15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和同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孀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來的每月400元調整為每月10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和同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孀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來的每月300元調整為每月800元。 二、遺孀有離退休費的,其現行離退休費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按上述標準予以補齊。 三、調整后增加的遺孀生活困難補助費,關閉、破產、特困企業確實無力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解決,其他仍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四、調整后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從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五、本《意見》由自治區黨委老干部局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滿意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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