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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甘肅省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 2、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
- 3、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 4、量刑指導意見是指什么
甘肅省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與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
法律分析: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img]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明確了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23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以及緩刑適用,進一步規范量刑和量刑建議工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強量刑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指導意見明確,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
量刑指導意見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量刑指導意見,雖然一般不會直接出現在判決書里面,但所謂指導就是說基本上法官在沒有其他理由的情況下經應該按照指導意見判決。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 一、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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