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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量刑標準
非法集資量刑標準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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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非法集資高管量刑標準
非法集資高管量刑標準:1、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集資高管判刑幾年的有關事件是怎么樣的?
大家都知道非法集資是很嚴重的罪行,有些人想了解一下相關的事件,那我們一起講述一下非法集資高管判刑幾年的有關事件是怎么樣的?根據我國 刑法 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采用雙罰制,既處罰單位,也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下面我們一起詳細介紹一下。 非法集資是刑法的一類 罪名 ,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 、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和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采用雙罰制,既處罰單位,也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此,在本案中,即使成立 單位犯罪 ,蔣某某與張某仍須接受處罰。 非法集資罪 基本案情 某人在某市先后成立了某世紀公司、某家公司、某晉公司,并相繼在全國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 分公司 及24家 子公司 。 某人以上述公司的 汽車租賃 、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上述公司給眾多投資人許諾的季度或年投資回報率高達16%至30%。 經司法會計鑒定,某世紀公司、某家公司、某晉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為99.5億余元,受害的社會公眾人數23萬余人次。后由于“挖東墻補西墻”的集資高回報游戲資金鏈斷裂,大量中老年投資者損失慘重。 某家公司案發后, 主犯 情婦被抓獲。被認定在上述公司負責管理各地方分公司上交的財務單據和報表,協助同案人蔣洪偉調撥非法集資的款項。后來用非法集資來的錢,為他買了一套價值329萬元的房產。案發后,協助警方追回了60多輛車輛。 非法集資罪判決結果 一審 法院認定,某家公司等機構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相關 證據 沒有指證張某在上述公司經營過程中有騙取客戶財物的非法占有的故意,上述公司的財務基本由一個人控制。目前也沒有證據證實非法占有了客戶的投資款。 另外法庭認為,公司進行非法集資的經營模式是由為首的高管集體決定的,是單位決策行為,故本案應該認定為單位犯罪,而不是個人犯罪。他的行為屬于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一審法院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判處 有期徒刑 3年,并處 罰金 10萬元。另外,幾名高管也被判刑。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 法規 ,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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