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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思是什么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安全;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著行為具有公共危險。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3、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于刑法分則第二章,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指故意或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
4、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5、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什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6、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要件如下: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客體是公共安全和他人的人身權利;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等方法類似和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屬于《刑法》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性罪名。
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的范圍。
法律主觀:我國《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什么是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的定義是什么?
1、法律分析:傳統觀點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行為。
2、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行為。犯罪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犯罪客觀方面是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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