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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訴與免于刑事處罰有何區別
本質不同 免予起訴較接近未犯罪。免于刑事處罰是認定了犯罪。含義不同 免于指不被某種事物所涉及。免予一般指上行機關對下行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對公民的免予處罰。
法律主觀:免予刑事處罰和免于起訴的主要區別有: (1)性質不同:免于刑事處罰是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 刑罰 的人;免于起訴的對象則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 證據 不足或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 刑法 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
不同的是,“不起訴”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應當由檢察院做出;免予刑事處罰適用于審理階段,應當由法院作出判決。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免于起訴與免于刑事處罰有何區別如下:免于起訴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應當由檢察院做出;免予刑事處罰適用于審理階段,應當由法院作出判決。免于起訴就是由于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達到起訴審判的情況,立案機關會做出免于起訴的決定,這樣不會進入法院審判的程序。
國家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題
1、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簽發調解書?答案解析: 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區家與龍家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區家三兄弟為共同原告,龍家兩兄弟為共同被告。 法院將三人的起訴合并審理是正確的。 法院應追加龍甲為共同被告。
2、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轉貸行為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周某為了牟取高額利息,于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經商為由,向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請借款2 0萬元。后存入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帳戶中。
3、針對案例題我們主要按照以下步驟來進行解首先瀏覽問題找出題目考查的知識點,然后回憶相關知識點的基礎理論,結合案情來進行解在此我們來以2008年卷四第二題為例來為大家分析案例題的答題步驟。(2008/4/2)案情:徐某系某市國有黃河商貿公司的經理,顧某系該公司的副經理。
4、.村長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 *** 罪,黃某、李某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組織事務,不是接受鄉鎮 *** 從事公共管理活動,村長此時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 *** 罪。2.趙某父親與趙某構成 *** 罪共犯。趙某父親不成立利用影響力 *** 罪。
5、點擊查看:2015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精選題及答案匯總 【案例】:瓜農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種了5畝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節經常被盜,王某便在全村喊話:“西瓜打了農藥(其實沒有打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盜。
刑事案件交保證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采取保證方式擔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交納保證金。我國刑事訴訟法將保證金制度納入刑事訴訟領域,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履行義務,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金應為現金,由于我國沿海地區和內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保證金數額的確定應有所區別。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交保證金應當是交納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院交保證金的意思是對涉案的某人或者某種財物,進行交納一定數量的錢作為保證。起訴只需要交納訴訟費,不需要交納保證金。 如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支付財產保全費和保證金。 交納的保證金,如果勝訴,可以要回。如敗訴,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在刑事案件中,支付保證金所蘊含的含義是繳納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所謂“取保候審”,便是由偵查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口頭傳達命令,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現金擔保,同時出具保證書,以此保證其不會逃逸、阻礙偵查工作,并且隨時聽從傳喚,隨時到案作證等。
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
法律分析:《刑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主要圍繞取保候審制度進行了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首先,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此情況適宜取保候審。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可以暫予監外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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