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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幫用故意殺人致二人輕傷,為什么會判死刑?
死刑適用于犯罪情節惡劣的行為,故意殺人判死刑,并不是以受害人是否死亡判處,而是依據其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判處。
故意殺人罪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擴展資料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主要包括:
1、因防衛過當的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將其處死;
3、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4、生母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故意殺人罪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趙黎平因故意殺人被批捕?律師分析量刑依據
自己生了小孩然后把他殺死會不會受到法律
殺死自己嬰兒的行為,刑法上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一、父母故意非法剝奪出生嬰兒生命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二、對于“殺嬰”行為,我國有其特殊的國情。
在我國農村或經濟落后地區,長期以來一直不認為這是犯罪行為。隨著法制宣傳的深入,人們有了新認識。但是,人們對“殺嬰”行為的否定評價和普通故意殺人案相比仍然是完全不同的,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殺嬰、溺嬰”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比較,無論是犯罪的起因、動機的卑劣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程度來看都有較大的區別。屬于刑法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行為,量刑上一般采取從寬處理的原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mg]殺人沒找到尸體可以判刑嗎?
這個案件不能一概而論。
1、如果找不到尸體,但有其他直接證據(該證據既能證實明確的被告人,也能證實被告人的殺人行為)如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而且這些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排除合理懷疑,那么可以認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可以判刑;
2、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直接證據,缺少其他直接證據,那么,根據“不能自證其罪”的規定,難以認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畢竟,尸體幾乎是殺人罪中最重要的間接證據。
3、該案反映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矛盾。《刑事訴訟法》是偏重于“程序正義”的,絕不允許為了實體犧牲程序正義的要求。
擴展資料:
殺人罪的認定:
(1)本罪在主觀上包括故意、過失兩種罪過形式,前者包括確立故意、未必故意或有預謀的故意、非預謀的故意等多種形式;后者包括輕率過失殺人、疏忽過失殺人等不同形式。
(2)客觀上,本罪要求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基于合法行為,例如正當防衛殺人或依法執行死刑的行為不為罪。本罪在行為方式上多表現為作為,個別情況下也可表現為不作為。本罪是典型的結果犯:一般各國均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為犯罪既遂的必備要件。
(3)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對生命的開始,各國判例和通說觀點不盡一致,大致有如下幾種觀點:
第一,陣痛說,即孕母有規則的陣痛標志著胎兒與胎盤的分離,新生命的開始。這一觀點在德國、法國占據通說地位;
第二,獨立呼吸說,即胎兒脫離母體獨立呼吸者為生命的開始。這種觀點在英國、美國為通說主張。
第三,完全脫離母體說,只要胎兒全部脫離母體即為生命的開始,不問其是否獨立呼吸、血液獨立循環與否。此說不僅為加拿大刑法典所明文規定,而且反映和代表了國外不少法學者的主張。
對死亡的標準,各國有心臟停止跳動說、肺呼吸停止說和腦死亡說三種不同觀點。近年來由于人工呼吸機、人工心臟起搏器和器官移植術的廣泛采用,被摘除了心、肺的人完全可能照樣活著,因而世界立法例上越來越趨向于以“腦死亡”(包括腦干在內的全腦死亡)為生命終結的標準。
對本罪,各國在類刑上的劃分不盡一致,有的國家依其行為人主觀犯意的不同,將本罪分為謀殺、故殺、激憤殺人、教唆幫助自殺、防衛過當殺人、受托殺人、過失殺人等;有的國家則依其犯罪對象的不同將本罪分為普通殺人罪、殺害尊親屬罪、殺嬰罪等。
也有的國家不細分各種不同殺人罪類型,而是專設條款規定各種不同的加、減刑罰的情節。例如意大利刑法第576、577條,越南刑法典第101條的規定即是。殺人罪的類刑有謀殺罪、非預謀殺人罪、激憤殺人罪、殺嬰罪、殺害尊親屬罪、教唆或幫助自殺罪、囑托與承諾殺人罪等。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數據庫--刑事訴訟法
在古代老子殺兒子不犯法嗎?具體解釋一下。
的確,在古代,父殺子是無罪的,無論理由是什么,這是禮法,也是傳統。
為什么在中國古代,一個父親殺了一個兒子,居然可以說他不判罪呢?可以不計較他呢?這到底是為什么呢?瞿同祖先生曾經提出來一點很重要、也廣為世人接受的東西,就是中國的整個法律系統,是經歷過一個儒家化的過程,一開始儒家并不是中國法律的一個主流,法律思想或者法律意識形態背后的主流。可能是到了漢朝的時候,法律還有很多是一些法家的人物來代表書寫,可是后來慢慢的儒家成為了治國主流之后,整個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就出現了父殺子無罪的情況。
那么到底儒家怎么樣把法律儒家化呢?我們一開始要講,其實儒家一開始并不是以講法為著稱,而是講什么?禮。這個禮是什么呢?禮是維持社會差異的工具,也就是說儒家是承認這個社會上面每一個人的身份、地位、階級都是不一樣的,那這個不一樣怎么辦呢?要維護它,不是要抹平它,反而是要維護它。所以禮的內容有多寡豐陋繁簡以及儀式上的種種差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也就是說藉著禮的不同內容顯示出人的特殊名貴,加重貴賤、尊卑、長幼之分,所以“禮”它的正確涵義是什么呢?就是異,差異的異。
好了,那么再來看看,法又是什么呢?我們知道法家并不否認禮,也不反對禮,也不反對各種的社會身份、地位的分別,法家的特點在哪兒呢?法家的特點是注重法律政治秩序的維持,認為國之所以治,端在賞罰,一以勸善,一以止奸,有功必賞,有過必罰,什么行為應賞?什么行為應罰?完全是客觀的絕對標準,不會因人而異,必須有同一的法律,也就是說在法家的角度看來,也許爸爸殺了兒子,就還是一個死罪了,不管是誰殺誰。所以法家認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須平等,不能夠有差別心,不能夠有個別的待遇。
這在我們今天的角度看來,似乎是非常正確的,可是,我們要注意一點,就是儒、法之間的關系,后來是很錯綜復雜的。法家看起來跟儒家完全相反,否認社會可以籍德化的力量維持,更不相信一兩人的力量足以轉移社會風氣,這是儒家講嘛,一個君子治國的話,他本人有德性,下面的人也都跟隨他嘛。那么所以反對這種想法,而主張還是要講什么呢?還是應該要講法才好。
可是,禮與法都是行為規范,都是社會約束,自從儒家掌握社會主流之后,慢慢地慢慢地這個“法”包括成文法、法典的編撰,也都靠向了儒家的意識形態了。也就是說,本來法家講法是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儒家的主導下面,法律還是需要的,因為你真的要治理國家,光講禮、講德是不行的,但是這個法就要受到禮德的約束,就出現了:父殺子而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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