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鐵們,大家好,相信還有很多朋友對于國營農場土地開發補償標準和我請問國營農場職工土地給賣了,有補償嗎的相關問題不太懂,沒關系,今天就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分享國營農場土地開發補償標準以及我請問國營農場職工土地給賣了,有補償嗎的問題,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2021年國營農場土地收回政策
國有農場的土地屬于國有土地。國家在征收該土地時,一般不會給土地補償費,最多補償的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我請問國營農場職工土地給賣了,有補償嗎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一塊土地大概有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三種權力。你是國營農場職工,國營農場土地首先屬于國有,如果已經進行了土地確權登記辦證,那你再進行征收,必然需要支付補償到個人頭上。
如果土地依然是集體經營,那么你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同樣是需要給予補償的。
綜上所述,你可以依法取得一定的補償,具體數額以當地確定的標準為準。
國營企業破產該對職工是怎樣賠償的
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破產后,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
支付順序: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于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于國營農場土地開發補償標準和我請問國營農場職工土地給賣了,有補償嗎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