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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是河南的,我可以在陜西法院提起訴訟嗎
- 2、陜西渭南民事訴訟案案件概述
- 3、求民事起訴狀。2005年11月16日,杜某某與張某某(西安XX公司經理)、王某...
- 4、陜西渭南民事訴訟案的案件概述
- 5、民事訴訟第一審就能定案嗎?
被告是河南的,我可以在陜西法院提起訴訟嗎
根據案件的不同陜西法院民事訴訟,法院的管轄權也是不同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陜西法院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不可以異地起訴,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陜西法院民事訴訟;如果是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根據書面協(xié)議選擇異地人民法院起訴,其他情況不可以陜西法院民事訴訟;如果選擇異地起訴的那個法院認為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會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一般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陜西渭南民事訴訟案案件概述
年,陜西融達企業(yè)資產管理服務公司將一筆總額為2419萬元的蒲城縣煤礦債務轉給了個人項武玲。債務轉讓協(xié)議經過蒲城縣公證處公證,并向縣煤礦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這確立了項武玲與縣煤礦之間的債務關系。然而,盡管有法律文書,縣煤礦未能及時償還,項武玲無奈之下將此案上訴至渭南中級法院。
渭南中院經三次開庭于2006年7月15日做出一審判決,責令蒲城縣煤礦一個月內向項武玲清償債務。判決生效后,渭南中院近一年之久也沒執(zhí)行。于是項武玲向省高院求助。陜西省高院2007年6月21日做出“終局裁定”,要求渭南中院在15日之內將案件移送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代為執(zhí)行。
在陜西渭南的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原本以為已經通過法院調解妥善解決的問題出現了戲劇性的轉折。根據最初的調解書,項武玲的問題得到了解決,蒲城煤礦職工的利益得以保障,同時煤礦的債務也得到了落實。
在求助無果的情況下,項武玲不得不向陜西省高院主要領導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反映真實情況并求助于媒體。2009年8月27日,新華網播出了《一起簡單的民事訴訟案折騰四年還在折騰》的報道,在播出后的第三天,張振伯院長等三人約見了記者,就案件的有關情況作了說明,并表示盡快處理這個債務糾紛案件。
陜西渭南市郭麗被拐賣一案經立案調查,將于12月19日在山東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開庭。18日,極目新聞新聞記者從受害人郭麗處獲悉,屆時她將出庭。同時,她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雖然已過去35年,但我從未放棄追責。
根據訴訟法的規(guī)定上訴可以在省高院審判,也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求民事起訴狀。2005年11月16日,杜某某與張某某(西安XX公司經理)、王某...
1、民事起訴狀原告:杜××,男,××歲,漢族,陜西省西安市人,××酒樓經理,住西安市××區(qū)××城××幢×號。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男,××歲,漢族,陜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門經理,住西安市××區(qū)××街××號。
2、年11月30日凌晨4時許,王某在本市天心區(qū)蔡鍔南路某酒吧以謊稱被害人曹某某調戲其朋友的女朋友為由,伙同曾某等人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廁所,并糾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17周歲)、周某某(17周歲)等人,采用肢體推搡、匕首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
3、月25日,肥東縣在省外返肥重點人員隔離篩查中發(fā)現新冠病毒感染者。肥東縣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報如下:感染者:殷某某,從省外乘G2807次列車返肥,在隔離篩查中檢出核酸陽性,隨即轉運至定點醫(yī)院隔離治療。11月25日,巢湖市在省外返肥重點人員隔離篩查中發(fā)現新冠病毒感染者。
陜西渭南民事訴訟案的案件概述
1、年,陜西融達企業(yè)資產管理服務公司將一筆總額為2419萬元的蒲城縣煤礦債務轉給了個人項武玲。債務轉讓協(xié)議經過蒲城縣公證處公證,并向縣煤礦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這確立了項武玲與縣煤礦之間的債務關系。然而,盡管有法律文書,縣煤礦未能及時償還,項武玲無奈之下將此案上訴至渭南中級法院。
2、陜西省高院2007年6月21日做出“終局裁定”,要求渭南中院在15日之內將案件移送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代為執(zhí)行。就在此時,渭南中院院長張振伯親自主持召開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推翻了該院的一審判決,也否定了省高院的終局裁定。最終按這位院長的指令,案件仍由渭南中院“提起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3、在陜西渭南的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原本以為已經通過法院調解妥善解決的問題出現了戲劇性的轉折。根據最初的調解書,項武玲的問題得到了解決,蒲城煤礦職工的利益得以保障,同時煤礦的債務也得到了落實。
民事訴訟第一審就能定案嗎?
法律分析:第一次開庭如果沒有以下情形一般會直接判決: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民事訴訟第一審就能定案嗎?第一審程序首先看立案,立案如果你符合法定起訴條件,那么法院應當在7日內進行立案登記,并通知當事人,如果你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有可能不予與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二者的區(qū)別就在于是否立案,立案前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判決可不可以一審就終審判決 民事判決可以一審就終審判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以外都是施行“兩審終審制”的。對一審判決不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為生效終審判決;提出上訴的,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也是生效判決。
民事訴訟兩次最終審判。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對于同一案件,通常經由一審和二審就已經終局了。一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不服第二次一審判決的,還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再發(fā)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不能上訴,可以直接申請上一級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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