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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減輕處罰條件
1、法律主觀: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可以減輕犯罪分子的刑事處罰的情形包括: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未成年的;犯罪分子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以及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等。
2、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3、自首 《 刑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4、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量刑時如何正確適用從重從輕處罰的規定
在量刑時正確適用從重從輕處罰的規定應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進行從輕判處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此有具體規定。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都必須是在法定刑的限定內判處刑罰,而不能高于法定刑或者低于法定刑判處刑罰。 從重處罰并不意味著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上判處刑罰,從輕處罰也不意味著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下判處刑罰。
從重處罰是在法定刑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較重的刑罰。從輕處罰是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罰。我國刑法對此已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著錯誤適用的現象。一種是最輕或最重判處的做法。
減輕處罰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法律主觀: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適用 刑罰 ,只限于主刑。有一般減輕與特別減輕之分,前者適用于一切犯罪,后者由 刑法 特別規定并只適用于特定犯罪。中國刑法沒有特別減輕的規定。
2、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主犯,按照其參與的或者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累犯,應從重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
3、第四,掌握好尺度。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4、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戴罪立功,可以從寬處罰。對于立功情節的量刑,根據立功的大小、內容、來源和犯罪分子的罪行輕重等確定從寬量刑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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