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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準是多少?
- 2、長春住房補貼是多少
- 3、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全文
- 4、長春市人民 *** 關于印發長春市城鎮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的通知
- 5、住房補貼標準:長春市發放住房補貼的暫行規定
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準是多少?
職工住房面積標準: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省級干部不超過180平方米;廳級干部不超過120平方米;處級干部不超過90平方米;科級干部不超過75平方米;一般干部和職工不超過65平方米。
長春住房補貼是多少
法律分析:對于住房補貼就是住房公積金,其住房補貼的提取是需要符合要求的員工攜帶填寫好的《住房貨幣補貼支取申請表》及《取款通知書》,在經過用人單位核實后,到相應的銀行進行辦理提取業務。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是指將單位原用于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不享受國家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的職工,地方 *** 規定的補助標準發放。1、基本標準
發放住房補貼后購房,職工個人承擔住房支出的款額不能代于房改成本價買房。以職工20年分期付款購買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價不低于家庭工資收入的15%作為依據。住房補貼發放比例,主要根據房價收入比,即以當地的住房價格和職工的收入水平來控制。如大城市住房價格高,補貼就可能占房價的50%至70%等城市房價低一些,補貼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鎮就不必發住房補貼了。
2、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準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3、按月領取的購房補貼:
1999年至2004年的職工,按當月標準工資×月住房補貼系數(0.66)005年1月1日以后的實行定額發放:科級以下800元科級900元科級1000元處級1100元處級1200元司級1400元司級1600元關工勤人員,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可達1100元。另外,無房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補貼,僅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發放差補貼則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后,因職務、技術等級晉升,按晉升后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晉升前的差額一次性補貼。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img]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全文
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全文
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城區范圍內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單位自行管理的住房。
第三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要指定專門人員配合市房改辦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補貼工作。
第四條 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要遵循分步提租、適當補貼的原則,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
第二章 住房租金
第五條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內設備差價租金。
(三)樓層差價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價租金。
(五)地段環境差價租金。
第六條 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積計租。使用面積按平方米計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數。
本辦法所指使用面積系指住房內可供住戶使用的全部面積。
第七條 下列住房使用面積不計算為計租面積:
(一)三戶以上(含三戶)共用的室內走廓、廳、廚房、廁所(衛生間)的面積。
(二)樓梯間的面積。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住房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為0.4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
(二)一個進戶門內由若干居室及廚房、廁所(衛生間)組成,并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墻面、白灰頂棚、水泥地面、雙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簡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簡易住房,月租金標準為0.30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之外的其他結構,主墻由磚坯、土坯、板條建造。
(二)由若干居室及廚房組成,并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墻面(砂灰墻面)、白灰頂棚、單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簡易住房系指住房結構為前款第一項規定結構的住房。
第十一條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減室內設備差價租金、樓層差價租金、居室朝向差價租金、地段環境差價租金。
室內設備、居室朝向、樓層、地段環境差價租金的加減標準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半地下室、閣樓住房租金,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計算。
第十三條 公有住房附屬建筑物租金的計算:
(一)封閉式陽臺,按使用面積計算,月租金0.20元。
(二)非封閉式陽臺,按使用面積計算,月租金0.10元/平方米。
(三)室外倉庫(含用樓梯間封堵為倉庫的),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計算。
第十四條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繳,本月收繳當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時間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租金。
第十五條 市 *** 從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10%的資金,作為城市住房資金。
第十六條 住戶住房超過規定居住標準的,對超過的住房面積加收租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補貼
第十七條 公有住房提租后,對職工給予適當的補貼。具體補貼的范圍: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離退休職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雇工。
(二)按國家規定退職并享受40%退職費的職工。
(三)經勞動部門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
(四)原無工作單位,但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居民委員會主任及其他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人員。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
(六)帶薪服現役的軍人。
(七)帶薪上學的學生。
(八)公派出國工作、學習的人員。
(九)民辦教師。
(十)未開除公職的勞改、勞教人員。
(十一)職工遺屬無工作且享受生活補助待遇的人員。
第十八條 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補貼,經市房改辦批準后,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被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住房補貼由聘用單位發放;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住房補貼由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職工遺屬無工作的,由負責其生活補助的單位發放。
住房補貼依照計算基數的2.5%,按月發放。住房補貼額元以下數額,不足0.5元的,按0.5元計算;超過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計算。
住房補貼計算基數依照《長春市發放住房補貼和交繳公積金計算基數的暫行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基數一次核定,不隨工資變動而變動。
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基數確需調整時,由市人民 *** 行文公布。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計發住房補貼。
第二十條 住房補貼資金,企業在住房折舊費和管理費中列支;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從原有住房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列入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比照全額預算單位和企業開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第四章 新增住房租金的免、補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人員可以免交住房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
(一)無子女、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戶)。
(二)無工資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父母。
(三)無工資收入靠傷殘撫恤金生活的特、一等傷殘軍人。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可以給予住房補助:
(一)有工資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后,其差額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單位補50%。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國家、省、市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的生活困難戶(以下簡稱生活困難戶),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后,其新增加支出的`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單位補50%;當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時,取消住房補助。
(三)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已離休的干部,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后,其差額部分,由其原單位全額補助。
(四)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現已離、退休的干部和退休工人,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后,其差額部分,由其原單位補助50%。
(五)已故離休干部的配偶單獨居住的,按本條第二、四項規定給予補助。已故離休干部配偶有工作的由配偶單位給予補助;配偶無工作的,由已故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享受住房租金免、補照顧的人員,其住房超過規定住房面積標準的,超面積部分不享受免、補照顧。
第二十四條 新增住房租金免、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無戶”、烈士配偶(父母)和特、一等傷殘軍人住房租金的免、補,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房改辦批準后,給予免、補。
(二)生活困難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報單位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房改辦審批)批準后,給予補助。
(三)離休干部及已故離休干部的配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給予補助。
夫妻雙方均享受住房租金免、補照顧的,由住房承租人所在單位負責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單位經市房改辦批準,可以實行單位封閉式大幅度提租、大幅度補貼。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郊區住房租金改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 *** 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五日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的《長春市公有房產(包括代管)租金收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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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 *** 關于印發長春市城鎮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長春市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方案》,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長春市城鎮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均執行本細則。第三條 長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是實施本細則的主管部門。第二章 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內容及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發放對象第四條 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內容,包括住房補貼、工齡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第五條 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發放對象是指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住房暫控標準的職工。
職工住房面積是指職工家庭(夫妻)承租的住房面積。第六條 對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對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職工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月工資的20%逐月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按其月工資的8%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不再為其解決住房,職工也不再享受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第七條 對無房職工按其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發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對租住公有住房尚未達到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的職工,按其住房面積暫控標準與現有住房面積的差發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第八條 租住公有住房已達到或者超過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的職工,不發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第九條 已購買公有住房且達到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的職工,不發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未達到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的,按其住房面積暫控標準與現有住房面積的差額發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第三章 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第十條 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為:副市級160平方米,局級130平方米,縣處級100平方米,科級70平方米,科員及一般職工60平方米。第十一條 各類人員的技術職稱,與行政人員職能相對應,正高、副高、中級、初級職稱人員分別對應局級、縣處級、科級、一般工作人員。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第十三條 職工由職務或職稱變動而引起住房面積暫控標準變化的,由職工所在單位重新確定。第十四條 企業有關人員的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由其職工代表大會確定后,報市房改辦備案,由市房改辦采取“一事一議”的方法負責認定。第十五條 職工的住房狀況(包括已達到住房面積暫控標準、未達標準、無房)由職工所在單位核定。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住房檔案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建立、管理,作為職工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的基本依據,具體辦法按照《長春市城鎮職工(個人)住房檔案管理的暫行規定》執行。第四章 職工住房貨幣分配的計算第十七條 無房職工住房貨幣分配額=(住房每平方米補貼額+工齡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第十八條 未達到住房面積暫控標準職工的住房貨幣分配額=(住房每平方米補貼額+工齡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職工現住房面積)+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每平方米補貼和職工年工齡補貼,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測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長春市城鎮職工每平方米住房補貼額為500元,年工齡補貼為4.28元。第二十條 在職職工工齡補貼額=年工齡補貼×(購房當年的年份-職工參加工作當年的年份)。第二十一條 離退休職工工齡補貼額=年工齡補貼×(離退休當年的年份-參加工作當年的年份)。第二十二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為該職工逐年度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累計之和。第五章 住房補貼發放形式第二十三條 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的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均采取一次性發放形式,在職工購房時由職工單位一次性發放。第二十四條 職工工齡達到20年的,在購房時可以申請使用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工齡未達到20年的,職工在購房時也可申請使用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經單位同意后可按20年發放,其差額部分向單位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內抵扣。第二十五條 職工工齡未滿20年購房后調離本單位的,其借支的部分由調入單位或本人,在調離時一次性歸還。第二十六條 對停薪留職人員,自辦理停薪留職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職工回原單位重新起薪后,從起薪之日起連同停薪留職前的工齡合并計算核定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
住房補貼標準:長春市發放住房補貼的暫行規定
為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確保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交繳依法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確保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交繳依法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城區住房補貼計算基數和住房公積金計算基數,均按照本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系指公有住房提租后給職工適當的住房補助。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為職工個人建立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住房補貼和公積金計算基數(以下簡稱計算基數)按照一九九二年年末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標準確定。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基礎工資。 (二)職務工資,職務津貼。 (三)工齡津貼(包括教齡津貼、護齡津貼)。 (四)副食價格補貼18元。 (五)糧油價格補貼12元。 (六)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
第五條 國有、集體企業在職職工的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企業標準工資(崗位技能工資,下同)。 (二)副食價格補貼23元。 (三)糧油價格補貼6元。 (四)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在職職工的計算基數為其實發工資的60%,但計算基數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計算。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雇工和職工遺屬無工作的,以及原無工作單位但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居民委員會主任的計算基數按200元計算。
第七條 帶薪現役的軍人、帶薪上學的學生、公派出國工作(學習)人員、被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開除公職留用察看人員和未開除公職的勞改勞教人員的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原標準工資。
(二)副食價格補貼:原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18元;原為企業職工的,23元。
(三)糧油價格補貼:原為機關、事業單位的,12元;原為企業的,6元。
(四)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
第八條 實行全額計工資的企業職工的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原標準工資。 (二)副食價格補貼23元。 (三)糧油價格補貼6元。 (四)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
第九條 計劃內臨時工的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勞動人事部門確定的標準工資。 (二)副食價格補貼23元。 (三)糧油價格補貼:機關、事業單位招用的,12元;企業招用的,6元。 (四)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
第十條 學徒工視為錄用單位的正式職工,按錄用單位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確定計算基數。
第十一條 離退休職工(含享受退職費的退職職工)的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離退休時計算離退休費的工資基數。 (二)按照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費12元至17元。 (三)按照吉勞人險字(1988)7號文件規定的補貼費5元。 (四?
┌湊占ⅲǎ保梗梗埃保焙盼?規定離退休人員普遍增加的離退休費(五)副食價格補貼:原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18元;原為企業職工的,23元。 (六)糧油價格補貼:原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12元;原為企業單位職工的,6元。 (七)燃照價格補貼15?
擔霸? 一九九二年末以前,國家、省、市給部分離退休職工增加的補貼、離退休費,應列入計算基數。
第十二條 各縣(市)、郊區人民 *** 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 *** 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長春職工住房標準和長春職工住房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