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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轉化為搶劫的司法解釋
1、法律主觀:搶奪罪以下兩種情況下會轉化為搶劫罪: (一)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2、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 侵犯財產罪 中。
3、轉化的搶劫罪包括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之后,為了窩藏贓物或者是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的將會按照轉化的搶劫罪來處罰。
4、搶奪罪轉化搶劫罪的情形有: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5、對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罪的先前行為,即盜竊、詐騙和搶奪財物是否要求達到“數額較大”的問題,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意見分歧很大。筆者認為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適用刑法第269條。
入室盜竊被發現,當場以暴力手段相威脅,轉化為入室搶劫罪的法律依據...
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第二款 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法律分析: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犯意轉化和另起犯意的區別
犯意轉化是由此罪轉化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已經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實施另一犯罪行為,因而成立數罪。
犯意轉化,是所實施的行為既能構成A罪也能構成B罪,那么放棄A罪實行B罪,就是轉化;另起犯意,是所實施的行為只能構成C罪,那么放棄C罪實行D罪,就是另起。這樣說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
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犯意轉變,導致此罪與彼罪的轉化。比如,甲在故意傷害他人的過程中,改變犯意,意圖殺死他人。
犯意轉化、另起犯意、行為對象轉換 犯意轉化:由此罪轉化為彼罪,不能數罪并罰,包括兩種:行為人以此犯意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卻以彼犯意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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