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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生態補償標準(安徽省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15日 03:22:295130

垃圾生態補償標準(安徽省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垃圾生態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垃圾生態補償標準以及安徽省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天津市的垃圾收費標準?
  2. 海寧市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3.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文?
  4. 安徽省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5. 什么時候通過的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天津市的垃圾收費標準?

單位收費標準: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是專項補償垃圾清理、轉運作業成本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調整后收費標準為每噸260元城鎮居民收費標準:(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每戶每月征收5元,不再另行征收每戶每月2元的居民保潔費;(二)物業管理小區內的居民每月每戶征收3元;(三)暫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2元。

海寧市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餐廚垃圾管理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 ***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嘉興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重大問題,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統籌協調,以及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 *** 確定的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將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規劃確定的轉運、處理、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應當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居住小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設置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設置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八條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轉運站等收集設施和資源化處理站點。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九條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的詳細分類目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人;

(二)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本單位為管理人;

(三)農村自然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為管理人;

(四)建設工程已開工的,施工單位為管理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單位為管理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設置規范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三)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五)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確定居住小區大件垃圾和園林垃圾的投放場所,不能確定的,應當向所在地的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七)保持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正常使用。

管理人履行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無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和園林垃圾應當預約收集或者投放至確定的場所。

第十三條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縣(市、區)人民 ***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嘉興港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實行全域或者部分區域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十四條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管理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二)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六時,不得在城鎮居住小區收集生活垃圾。

第十六條鼓勵可回收物經營者設置便民回收網點和設施,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回收等服務。

鼓勵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具備條件的單位處理。

大型超市、農貿市場、果蔬批發市場和產生一定規模易腐垃圾的其他單位可以自建設施,就地處理。

處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二)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三)不得擅自停止處理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

第五章減量與促進

第二十條鼓勵生產、流通、消費領域生活垃圾減量。

快遞、住宿、餐飲等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活垃圾減量措施。

第二十一條住宿、旅游、餐飲業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一次性用品目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鼓勵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凈菜上市。

第二十三條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活動。

第二十四條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勸導員,宣傳分類知識,指導分類投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未履行職責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分類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運輸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間在城鎮居住小區收集生活垃圾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住宿、旅游業經營者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餐飲業經營者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文?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范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尸骸、糞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容器、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容器、廢礦物油及其容器、廢膠片及廢相紙、廢鎳鎘電池、廢 *** 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花卉綠植等廚余垃圾,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飲垃圾以及農貿市場產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無汞電池、煙蒂等。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 *** 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科學管理的原則,按照市場化運作、產業化發展的思路,通過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分類利用、分類處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五條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和土地供給。

市人民 *** 負責統籌生活垃圾管理設施規劃布局,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區(市)縣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落實市人民 *** 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因地制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等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區域,動員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對其轄區內的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縣人民 *** 、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生活垃圾運輸工具、轉運站、處置場所等重點區域進行衛生清潔和消毒滅殺,防止污染環境和病媒傳播。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監督管理。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職責分工,負責其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收集、貯存、轉移、處置監督管理工作。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發改、經信、教育、財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衛健、文廣旅、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 *** 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倡導居(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市容環衛、餐飲、旅游、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物業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評價和培訓,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八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垃圾產生者責任,樹立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產生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九條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 *** 應當按照多產生多付費、少產生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市)縣域處理生態環境補償制度。

將生活垃圾轉運到其他區(市)縣集中處理的,應當向該區(市)縣支付生態環境補償費。生態環境補償費應當用于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服務等事項。

第十一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和應用。

本市鼓勵通過獎勵、表彰、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家庭和個人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市和區(市)縣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市和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教育內容,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活動。

大型生活垃圾轉運、處理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意識。

本市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宣傳、示范和監督。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市和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明確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選址布局和規模、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

區(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本市的統籌安排,制定本區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年度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依法通過劃撥取得,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收集容器的標準、標識、設施規范和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轉運站、再生資源回收站等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同步、建設優先的原則提前建設。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設計方案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文件,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十九條現有不具備分類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既有住宅區增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適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按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場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與生活垃圾分類體系相銜接的可回收物利用專項規劃,發布可回收物目錄,合理布局建設全域覆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分揀拆解中心。

市和區(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引導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物流體系,采用市場化運作模式,形成全域覆蓋的再生資源回收物流網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再生資源回收專用車輛的道路通行給予支持。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二十二條本市商場、超市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

本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生產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本市鼓勵和倡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二十三條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及其執行標準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相關國家標準,做好產品包裝物減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國家快遞業綠色包裝相關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減量和循環使用。

鼓勵快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時,使用電子運單和可循環使用包裝箱(袋)、環保膠帶等,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鼓勵快遞包裝物回收新技術、新模式的應用,推進快遞包裝物回收循環利用。

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五條本市推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綠色辦公。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

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買賣、租賃、互換、贈與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六條本市住宿、旅游、餐飲及相關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由市市場監管、文廣旅、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共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餐飲經營者、學校和單位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牌,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引導培養節約習慣,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從源頭上減少廚余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七條商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新建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同步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置設施,未配置的,不得投入使用。

現有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標準自行建設廚余垃圾處理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

第二十八條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物業服務人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購物送貨時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提高廢棄物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九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

(三)廚余垃圾應當先瀝出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處理等其他減量化方式排放;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庫、排水管道等地點傾倒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委托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住宅小區、寫字樓等建筑區劃,管理責任人為物業服務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所在區域,管理責任人為該單位;實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區劃,管理責任人為居(村)民委員會;農村散居區域,管理責任人為村民委員會。

(二)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三)農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道路、廣場、公園、城鎮公共綠地、旅游景區、機場、客運站、公交場站、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的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三)指導、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四)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并簽訂服務合同;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去向等情況;

(六)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設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時維護更換,對生活垃圾投放設施進行衛生清潔和消毒滅殺,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二條禁止將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混合進行投放。

禁止將農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第三十三條單位、家庭和個人產生的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等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由管理責任人交付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等。

第三十四條本市按照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積分制、智能回收平臺、監測評價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三十五條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垃圾產生者應當予以配合。

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未按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清掃及分類收集、轉運

第三十六條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制度,明確清掃保潔標準、作業規范、責任區劃分等。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宅小區等應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清掃保潔工作。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簽訂的 *** 采購清掃服務合同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收運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報告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線路收運,日產日清。

作業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規范作業,不得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及標準規范,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可回收物分揀拆解中心、有害垃圾貯存點等設施,并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等應將廢舊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運輸至可回收物分揀拆解中心進行拆解、分揀和利用,經拆解分揀仍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應當實行無害化處置。

有害垃圾收集至貯存點后,應當參照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區域內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作業車輛、設備和作業人員,按規定安裝在線監管裝置,并向社會公開服務電話、收集時間等;

(二)作業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分類收集、運輸標識標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潔作業場地;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帳,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確定收集頻率、運輸線路,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

(五)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轉運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環保設施設備,規范處理生活垃圾轉運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渣、噪音、粉塵、污水、滲濾液等,保證各類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

(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監測系統及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排放數據;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所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停放需求,在有條件的道路上設置清運車輛停車區域(主干道除外)。

第六章分類處理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規定報告市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循環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二)有害垃圾采用無害化方式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產沼、堆肥等處理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處理單位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加快廚余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并按照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推進廚余垃圾源頭就地就近處理。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廚余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分類收集、密閉存放廚余垃圾;產生廢棄油脂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住宅小區等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將廚余垃圾資源化產品用于工業生產、園林綠化、經濟作物種植等,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十六條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鎮分類轉運、縣分類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生活垃圾管理系統。

農村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處理等方式就地或者集中處理。

第四十七條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四十八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四)處理過程中排放的污水、滲濾液、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

(六)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產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產業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在技術、財政、金融、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產業與現代制造業、現代物流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智能信息等行業融合發展。

第五十條市人民 *** 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產業園區,打造垃圾分類裝備制造研發基地,建設集技術研發、工業設計、管理咨詢、金融服務等產業形態于一體的現代化垃圾分類裝備智造基地。

鼓勵有條件的區(市)縣實行生活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可回收物分揀、拆解等場所的集中布局,建立生活垃圾協同處理利用基地。

第五十一條本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市鼓勵和培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作業、分類物流運輸、分類處理、分類設施設備制造、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產業發展。

第五十三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產業集聚和整合,引導企業以資本、技術、管理、品牌為紐帶,運用連鎖經營等現代組織方式,整合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實現規模化經營、公司化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市鼓勵和支持再生資源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機制,完善生活垃圾產業生態鏈。

第五十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五十六條市和區(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將可回收物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予以公布,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與再利用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推動線上線下回收、利用融合發展。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評體系進行考核。

第五十八條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 *** 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要求,結合人口規模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各區(市)縣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計劃和人均減量目標,強化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執行情況監督。

各區(市)縣人民 *** 應當細化本區域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推動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計劃。對于總量控制取得顯著效果的,市人民 *** 可以給予表彰。

第五十九條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在采購生活垃圾經營 *** 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內容、要求、標準作為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嚴格監督合同履行情況。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許可,遵守生活垃圾相關作業規范、標準及服務合同約定。

第六十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監管信息系統,并與商務、生態環境等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六十一條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第六十二條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聯動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監督管理信息、監測數據的及時互通和共享。

第六十三條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評估相關單位的履約情況,并將履約情況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實行累計記分管理。

對不良行為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相關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投標。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投訴和舉報。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探索實行生活垃圾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選聘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過程監督。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關于塑料制品減量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活動,經城市管理部門核準,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不良經營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服務許可證。

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服務合同約定的,城市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阻礙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運輸車輛,或者阻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七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等在經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其投放、收集、轉運、處置等環節具體操作規范,按照《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循環利用價值,在垃圾投放過程中容易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單純依靠市場調節難以有效回收,需要經過規模化回收處理才能夠重新獲得循環使用價值的廢玻璃類、廢木質類、廢軟包裝類、廢塑料類等固體廢物。

(二)處理,是指為了減少生活垃圾的總量,使生活垃圾的成分、特性和數量更符合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要求,進行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清掃、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儲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置或者資源化利用等相關活動。

(三)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市人民 *** 頒布施行的《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安徽省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價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在本省城市范圍內(設市城市、縣城,下同),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章收費管理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 *** 定價,由城市人民 ***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級價格、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還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則,在充分考慮市民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

制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要實行價格聽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七條現階段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標準按保證垃圾處理場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達不到這一水平的,可以結合本地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的運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費標準;最低收費標準高于當地居民經濟承受能力,不能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正常運行的,當地 *** 應給予補貼。

第三章征收方式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現階段由縣級以上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本區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組織代收并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對不同的收費對象可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對城市居民可以以戶或居民人數為單位收取;對納入城市暫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可以以人為單位收取;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以按營業面積收取;各類交通運輸工具(含船舶、列車、飛機等)可以按核定的載重噸位或座位收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噸收取,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原則上以人為單位計收。鼓勵按照垃圾產生量計收垃圾處理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可按月或按季收取。

第十條城市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在城市人民 *** 的領導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取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設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可委托服務機構(供水、供電、燃氣)在相應領域代扣代繳;可委托有關管理部門(財政、交通、工商、稅務等)在相應領域代扣代繳;可組織人員直接征收。

鼓勵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與其他公用事業價格合并收取,實行一卡多用,由銀行代扣代繳。

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不超過5%的手續費,手續費具體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各單位產生的垃圾,有收集和運輸能力的,可按城市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自行運至垃圾處理場的,免收收集和運輸環節的費用;無清運能力的單位,而委托環衛部門(企業)代為清運,應全額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全額繳入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對擠占、挪用垃圾處理費行為,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支付給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垃圾處理費標準,由城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城市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以及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服務質量和垃圾處理量,出具生活垃圾處理費撥付意見書,相關部門根據意見書向垃圾處理企業撥付費用。

第十四條城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城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告,提高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城市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關于城市低保對象等社會貧困人群垃圾處理收費減免政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157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城市在推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同時,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拓寬投融資渠道,改善投資環境,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特許經營等方式。

第十九條鼓勵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各城市可結合實際制定相關鼓勵政策。

第二十條各風景名勝區、獨立工礦區、城市化程度較高的鄉鎮經所在地城市人民 *** 批準,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執行。

什么時候通過的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7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歷時18個月,經過三次審議,是國內首部直接以“垃圾分類”命名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條例》明確實行四個分類標準,注重源頭減量,強化資源化利用,按照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管理系統,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規劃

新建、改擴建建設項目按規定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本地區人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條例》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促進跨區域共建共享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生活垃圾資源循環利用園區。

減量

推行綠色包裝餐飲、住宿等行業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條例》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商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者應當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提高包裝綠色化、減量化水平,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電子商務企業應當使用包裝規格、強度符合快遞封裝用品要求的包裝材料,減少快遞企業的二次包裝。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投放

嚴禁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按照《條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單位負責。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單位的由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同時,《條例》規定,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網點或者其他回收經營者。

鼓勵家庭設置專用容器(袋)分類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現家庭生活垃圾源頭分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處理

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

《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廚余垃圾實行定時收集、運輸,對其他垃圾根據實際需求實行定期收集、運輸,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條例》提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配備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生活垃圾類別標識,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加裝智能化監控系統;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建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條例》還對城鄉統籌方面做了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模式。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同時,鼓勵和引導農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通過分類收集、減量處理、資源利用,從源頭上減少垃圾處理量。

此外,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機制,根據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量與有關的同級人民 *** 協商,收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補償費用。

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最高將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條例》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創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同時,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條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指定的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好了,文章到這里就結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垃圾生態補償標準和安徽省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問題對您有所幫助,還望關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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