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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轄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環境保護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三)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
(四)污染環境者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
(五)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工負責;
(六) *** 管理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經濟社會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投入保障機制,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海洋、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和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機構以及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國土、地礦、林業、農業、水利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教育、勞動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有進行環境保護輿論監督的權利和宣傳教育的義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和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廣環境保護先進技術,發展環境保護產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義務,有參與環境管理以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舉、控告的權利。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自治區人民 *** 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自治區人民 *** 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在本自治區轄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沒有地方標準的,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條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由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草擬,經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由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對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促和考核。
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時,應當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優惠政策,鼓勵開展資源和能源的綜合利用。第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或者確認的監測數據是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依據。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監測技術規范,保證監測數據的科學、有效與準確。監測數據發生爭議的,由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技術裁定。第十三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產業的監督。會同有關部門扶持、引導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提高環境保護產品的質量和技術水平。
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標準。環境保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標準。生產、經營環境保護產品的單位,應當對產品的質量負責。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弄虛作假。
[img]廣西綠色建筑設計規范建筑工程介紹?
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 、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每個省份都有自己的綠色建筑設計規范,下面是建筑網帶來的關于廣西綠色建筑設計規范的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制定廣西綠色建筑設計規范是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保障居住者和使用者多層次的健康需求,促進廣西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規范、指導廣西綠色建筑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綠色建筑設計。(公共建筑包括的類型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規范》DB45/T392-2007第一章的規定。類型包括:教育建筑,辦公建筑,科學研究建筑,文化娛樂建筑,商業服務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政法建筑,紀念建筑,宗教建筑等。)
綠色建筑設計應遵循整體設計的基本原則,正確處理與城鎮規劃,環境保護與人身安全健康的關系,推廣運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防治污染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
綠色建筑設計應體現當地的地域環境氣候特點,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綠色建筑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廣西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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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地方性房建質量標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主編的廣西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綠色建筑質量驗收規范》已獲專家評審通過,現予批準發布。標準編號如下:
DBJ/T45-068-2018 綠色建筑質量驗收規范
該標準于2018年8月28日發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
廣西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津貼條例》的規定,廣西艱苦邊遠地區的津貼標準為:
一、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全日制在職職工,按月給予津貼:
1.月津貼標準:
(1)縣級以上市級以下艱苦邊遠地區,每月給予津貼:
(一)縣處級正職及以上干部400元;
(二)縣處級副職及以下干部200元;
(三)其他職工150元。
(2)省級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每月給予津貼:
(一)正處級及以上干部500元;
(二)副處級及以下干部300元;
(三)其他職工200元。
2.津貼發放時間:
從見習期開始計算,每年12月份發放當年津貼,次年1月1日發放次年津貼,以此類推。
二、全日制非在職職工,按月給予津貼:
1.月津貼標準:每月給予津貼200元。
2.津貼發放時間:
從見習期開始計算,每年12月份發放當年津貼,次年1月1日發放次年津貼,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1997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交貨和監督檢查的依據。但法律、法規或者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機構統一管理。第四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原則:
(一)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二)保證安全、衛生,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三)有利于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
(四)吸收、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有利于產品的通用互換,符合使用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六)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七)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之間應協調一致。第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草案,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組織企業有關科技人員、生產管理人員負責起草,或者聘請其他單位、個人起草。第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草案起草完畢,應當按規定報送審查批準。報批時,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草案(報批稿);
(二)企業產品標準草案起草說明,其內容包括:起草情況,產品性能簡介,技術指標確定的依據,國內外標準對比情況,主要試驗分析綜述,貫徹標準建議,與國家法律、法規的關系,標準化經濟效果預測,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三)必要的驗證報告。第七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方法如下:
QXXX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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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號
┃ ┃ ┗━━━━━順序號
┃ ┗━━━━━━━━━━━企業代號
┗━━━━━━━━━━━━━━━企業標準代號
企業代號,由企業名稱的漢語拼音字母組成,并由企業按規定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第八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編寫和印刷,參照國家標準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經批準、發布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在發布后三十日內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報請備案時,必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企業產品標準文本;
(三)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書;
(四)企業產品標準批準、發布簽署表;
(五)必要的驗證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企業報請備案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材料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后十五日內辦理完畢,并在備案報告上簽署意見。逾期不辦理完畢的,視為無意見。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 *** 或者自治區人民 *** 授權的部門規定的重要產品(名錄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企業,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自治區雙重領導的企業,其企業產品標準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本自治區境內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其企業產品標準報企業所在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含縣)以下所屬的企業,其企業產品標準報所在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按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報與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備案時,可收取備案費。收費辦法和標準按物價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報告后十五日內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予以備案,給予備案號,并核發《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證書》;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不予備案,不核發《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證書》,并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改正后須重新申報備案,逾期不改正的,視為不申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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